次塢鎮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根據《國小管理規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學籍由教辦審核、編制、管理,並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與班主任建立責任制,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 學

第三條 我鎮根據上級有關檔案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滿6周歲(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界)的兒童免試入學,一般情況下,學校不得招收不適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並適當放寬入學年限。學校應當滿足在學區內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學校實行秋季招生。
第四條 新生註冊後便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以每年義教卡編號通知為準)
第五條 學校的招生服務區域由次塢鎮教育辦公室劃分確定。凡招收非服務區域的適齡兒童入學,教辦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批准手續後方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擇校費。對借讀生,同樣建立正式的學籍,並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學區或學校出具已入學證明。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進入電子學籍統一管理,並上報教育局普教科。學生變動情況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匯總報鎮教育辦公室、縣教育局普教科,畢業時需經核對無誤,方可升入國中、高中。
第七條 學校根據省教育廳要求為每個學生建立《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義務教育登記卡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年期末結束前一周由教辦教導處發放卡,由班主任填寫交學校教導處,校教導處在結束前交教辦教導處保管。
第八條 中、國小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為單式。學校規模應有利於教育教學,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

三、請 假

第九條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由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上三個月以下由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證明(加複印件二份)報教導處審批。

四、轉 學

第十條 學生因家長調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轉學由教辦主任審批,並按指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轉出程式:(1)、鎮內:由家長聯繫轉入學校,聯繫好後,由轉出學校出具鎮內轉學聯繫單,校長簽字,教辦主任簽字同意,方可轉學,同時到教辦教導處登記;(2)鎮外:一由家長聯繫轉入學校,聯繫好後,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聯繫單,由校長簽字,交教辦主任簽字,同意後至教辦教導處開具轉學聯繫單至將轉入學校;二回收得到轉入學校確認的轉學聯繫單,存檔備案;三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將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學生健康卡、學生評價手冊等一起轉出(保留複印件存檔);四修改電子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轉入程式(無正常手續學生學校一律不得接收學生):學校一確認轉學聯繫單並返回;二接收轉學證明書,及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學生健康卡、學生評價手冊等;三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並在義務教育卡中註明;四修改電子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十五天內辦理。

五、休 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市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後,由所在在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後,交教辦主任審核同意後,報教育局普教科批准,並由教育局發給休學證明書。國中、國小畢業班的學生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國中、國小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學校就讀。

六、復 學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並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中註明復學時間。
第十七條 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並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當地政府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七、 退 學

第十八條 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八、 評 價

第十九條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第二十條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二條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二十四條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批評教育。

九、升級、跳級、留級

第二十五條國小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二十六條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批准,予以留級。學校要將留級生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十、畢 業

第二十八條 對修完國小規定課程的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由學校根據九年制義務教育之規定,直接送入相應的國中入學同時轉出義務教育登記卡等。對修完國中規定課程的學生髮給由省教廳統一式樣、印製的畢業證書。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下一學段學習。

十一、獎 勵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一條 有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有心理健康問題的學生應通過心理諮詢,或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診斷,及時加以調整或治療。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將學生的不良行為記錄入檔。
第三十三條 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十、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始在本鎮試行。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參照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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