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行權

權證行權

權證是一種有價證券,投資者付出權利金購買後,有權利(而非義務)在某一特定期間(或特定時點)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者出售標的證券。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其中發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等機構;權利金是指購買權證時支付的價款;標的證券可以是個股、基金、債券、一籃子股票或其它證券,是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以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以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結算方式

證券給付結算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以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以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證券經紀商應在權證期滿前得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也就是說,投資者可選擇自行申報行權,或於權證到期前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為辦理行權。

使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對於發行人來說,要在行權期間準備好足夠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以防止無法滿足投資者的行權要求。對於投資者來說,一方面需要準備足夠數量的正股(認沽證)或現金(認購證),另一方面還要注意行權風險,尤其是對價內權證,一定不要忘記行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現金結算

如果是現金結算,還會涉及到一個結算價格的問題。在香港權證市場,根據港交所對結算價格的規定,如果正股是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單只股票,正股的結算價按備兌權證到期日前的5個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收市價結算。為什麼採用5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而不是最後一天的收市價呢?這主要是因為,採取多天的平均收市價格可以較好地防止有人通過操縱或哄抬正股價格來控制結算價格,從而在權證市場上牟取不正當利益。我國滬深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10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根據《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投資者該行權而未行權的問題。現金結算型權證的發行人,在結算時支付的是行權價與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價,採用現金結算方式的權證在行權時為價外權證的,投資者不能行權。這樣一來,使得行權風險的問題徹底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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