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委科〔1988〕9號)
關於頒發《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
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區)機械(農機、儀表、汽車)廳(局、委、公司)、國防科工辦,本委各有關司、局,各研究院、所,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推動機械工業計量工作的開展,現頒發《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計量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件: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械工業的計量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機械工業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量工作是機械工業科研、生產和行業管理的一項重要的技術基礎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監督管理;貫徹法定計量單位;建立機械工業專用計量標準和量值傳遞系統,保證量值準確可靠。
第三條 機械工業計量工作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業務上受國家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職能
第四條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科學技術司為機械工業計量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機械工業計量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1.宣傳貫徹國家的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制訂機械工業計量工作的實施辦法,對機械工業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提出機械工業計量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劃、計畫。統一組織、協調本委系統的計量工作。
3.貫徹執行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建立機械工業專用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發布本委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
4.組織機械工業計量器具新產品的鑑定定型,開展計量定級、升級和計量認證工作。
5.組織國內外計量技術的交流和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評審計量科技成果。
第五條 國家機械委各行業局應根據實際需要,設定計量管理機構或配備計量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協調本行業的計量工作。承擔委下達的計量工作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機械工業管理部門應設定計量管理機構或配備計量管理人員,統一監督管理本地區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1.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對本地區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編制本地區機械工業計量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3.組織開展本地區機械工業的量值傳遞,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定級、升級,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第七條 委標準化研究所是機械工業計量技術工作的歸口單位,其主要任務是:
1.組織編制機械工業計量工作的規劃、計畫,提出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2.組織開展計量技術的研究、機械工業專用量值傳遞和制、修訂機械工業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
3.組織計量技術經驗的交流和計量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機械工業計量協作,提供計量信息,開展計畫技術諮詢。
5.承擔委下達的其它計量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設定計量技術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1.開展本地區機械工業量值傳遞、精密測試和計量器具檢定修理工作。
2.組織本地區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計量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組織經驗交流和開展技術培訓。
3.組織本地區機械工業的計量協作,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計量工作,處理計量糾紛。
4.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計量工作。
第九條 機械工業各專業技術歸口研究所,應根據需要承擔本行業的計量技術歸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建立本行業專用最高計量標準,編制量值傳遞系統和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開展量值傳遞、精密測試和量儀檢修。
2.組織開展計量技術攻關,推廣先進技術,開展技術培訓。
3.承擔本行業計量器具新產品的鑑定定型和有關計量科研成果的技術鑑定。
4.建立計量技術機構,統一管理全所的計量工作。
第十條 機械工業各企業應設定在廠長或總工程師直接領導下的計量機構,統一管理本企業的計量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的計量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對本企業實施計量監督管理。
2.制訂計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編制本企業計量器具目錄,統一管理本企業的計量器具。
3.建立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精密測試和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工作。貫徹法定計量單位。保證量值準確可靠。
4.參與新產品鑑定定型、產品升等創優和科研成果的技術鑑定。研究和套用先進計量測試技術,不斷充實完善計量測試手段,組織解決生產、科研中的計量測試問題。
5.組織計量人員的培訓、參加計量技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計量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6、負責處理與企業有關的計量糾紛。
第十一條 各設計、研究院(所)、大專院校應根據需要,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設定計量機構,管理本單位的計量工作。
第十二條 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機構應配合上級有關計量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計量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三章 計量器具與檢定
第十三條 機械工業有關單位按計畫根據科研、生產和行業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最高計量標準,並經國家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和本委同意後,開展量值傳遞。
第十四條 製造計量器具的單位必須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按相應的產品技術標準組織生產與銷售。
第十五條 未經鑑定定型和批試鑑定的計量器具新產品不準投入批量生產。單件生產按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將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送交相應的國家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檢定。
第十七條 開展計量檢定的單位必須建立、具備相應的計量標準、配套設施和環境條件,按國家計量檢定系統和檢定規程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對尚未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工作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不斷提高在用計量器具的受檢率和合格率,以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第四章 計量器具配備和計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配備必要的計量器具,以滿足工藝控制、質量檢測、能源消耗、經營管理和科研所需的檢測需要。
第二十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機構,應根據計量標準器和精密儀器的使用、維護以及其他計量工作的需要,按有關工藝設計要求,建立相應的計量實驗室。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機構應參照以下內容建立科學、合理的各類計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1.計量管理辦法。
2.計量器具採購、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准制度。
3.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4.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製度。
5.計量實驗室工作制度。
6.計量人員崗位責任制。
7.計量原始數據、統計報表、證書標誌的管理制度。
8.計量技術檔案和資料保管使用制度。
9.計量人員培訓、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章 計量人員
第二十二條 計量人員應包括計量管理、計量檢測和計量器具維修人員。各類計量人員應保持工作相對穩定。
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人員應按科研、生產和管理的需要配備。對企業,一般應占職工總數的1~1.5%;生產計量器具、精密機械和儀器儀表的企業,可占職工總數的2~3%。各企業的計量技術人員一般應占計量人員總數的15%以上。
第二十三條 對各單位新配備計量人員的要求:計量部門負責人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人員應具備中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工人應在高中或技校畢業的人員中選用。
第二十四條 計量人員要熟悉並認真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執行有關制度,了解有關科研和生產情況,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計量檢定、測試人員,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未經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員,不得出具計量檢定書,不得填發測試報告。
第二十六條 計量人員有權制止和拒絕使用不合格、超過檢定周期或無合格印、證的計量器具。對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提供偽造數據的人員,應予以抵制或揭發,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或控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計量人員,應享受本單位相應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的同等待遇。
對長期在有礙健康條件下工作的計量人員,應根據需要發給勞保用品或採取相應的保健措施。 第六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開展計量工作所需的費用應納入正常渠道開支。企業、事業單位購置、更新計量器具所需經費應由各單位列入計畫解決;開展行業性計量工作所需經費,由所隸屬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解決。
第二十九條 上級計量部門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收費,被檢查單位應積極提供條件。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協作檢定、測試和修理計量器具,應合理收費。企業、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的收費,有權抵制或拒付。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條 本委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在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物質鼓勵;對工作失誤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計量人員因維護計量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遭到打擊報復,有關部門對肇事者要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機械工業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計量管理辦法。
本委兵器工業的計量工作按國防科技系統的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除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頒發的《第一機械工業部計量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部門:機械工業委員會(已變更) 發布日期:1988年01月21日 實施日期:1988年01月2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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