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實行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實行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防政辦發〔2012〕30號印發。《辦法》共2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實行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2〕30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實行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實行機動車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管理,維護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防城港市市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和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
第三條 根據城市道路車流量、人流量的情況在市區道路逐步實行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
第四條 停車收費泊位由所在地城區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價部門共同確定。
第五條 停車泊位服務收費按照不同路段分類收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通過聽證或公示等形式廣泛徵集意見後按有關程式上報審批後執行。
第六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權由市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公平競爭方式授予,招標所得收益上繳財政。
第七條 參與道路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及財務狀況;
(四)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五)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六)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程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道路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的具體路段、泊位數量、具體實施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擇優選擇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經營企業簽訂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協定。
第九條 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內容、區域、範圍及有效期限;
(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聽從停車泊位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依次將車輛停放在泊車位內並自行做好車輛安全防盜工作,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一條 停車泊位服務收費主要採取人工收費等形式,有條件採用咪錶管理的,駕駛員須嚴格按照咪錶所示程式進行操作,否則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停車卡餘額不足的應及時充值,逾時停車的按欠費處理。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各路段停車規範和秩序管理有關規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區域停車的,由交警部門或城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的中標經營企業負責市區臨時占道有償服務路段停車位所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派出現場管理人員,設定規範統一的標誌標牌,告知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的免費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和有關權利責任及注意事項等,公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的中標經營企業要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把臨時停車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按照規定的停車泊位及車輛停放要求規範車輛有序進出,入位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制止超線壓線停放行為;市區臨時占道停車點現場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後發給上崗證,上班時需按規定統一著裝,做到文明服務,文明管理;必須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在管理路段發揮市容監督作用,對市民的不文明行為應進行糾正、勸說、教育,影響較大的應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中標經營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經督促整改達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其進行處罰,取消經營收費權,並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糾紛和經濟損失的,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的中標經營企業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政主管部門、交警部門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審批、辦證、泊位和停車線規劃、日常執法檢查等工作。車輛在市區道路上亂停亂放的,由交警部門、城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停放在停車泊位服務收費路段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經管理人員說服無效時,由上述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市物價部門負責收費的審批管理,對占用城區道路違法亂收費或不按標準收費的行為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工商、稅務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停車服務收費的中標經營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公園、廣場等公共用地需要進行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的,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由政府融資平台實施建設的城市道路,在沒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門前,如需實施停車泊位服務收費管理,由其參照以上程式自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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