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17〕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2017年9月15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停車場經營者)以及接受服務的車輛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場經營者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城區價格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和許可權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規劃、建設、工商、財政、稅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依法設定的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運輸樞紐站)、碼頭配套停車場;
3.駐車換乘停車場;
4.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
5.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含綜合體中規劃為住宅配套的停車場,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含政府免費開放)的景區以及公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益、公用機構符合有關規定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場。
(二)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場;
2.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
(二)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章服務價格的制定
第七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具體工作。
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授權,在不超過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的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管理區域內政府定價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具體收費標準。
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差別化定價的原則,以交通繁忙區域高於非繁忙區域、同一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二)補償成本、合理回報的原則,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停車場建設和運營,鼓勵單位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
(三)暢通城市交通的原則,調節停車需求,促進交通疏導,推進有序順暢的交通出行環境建設;
(四)低碳綠色發展的原則,引導車輛合理使用,加快形成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出行的新觀念。
第九條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公益、公用機構停車場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向服務對象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標準從嚴制定。
第十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分類分級分時差別化收費管理。
停車場具體的區域劃分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在公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公布區域劃分。
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位的不同權屬,分為車位租賃費和車輛停放服務費。建設單位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小區停車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授權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車位租賃費;物業管理區域停車位(指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區域設定的停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定價的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為車輛停放服務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住宅小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為車主提供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另行約定後可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住宅小區外的其他停車場應提供非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並可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補償成本的原則。
第十三條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採取計時或計次收費。
實行計時收費的,可分別以分鐘、小時、天為單位計費或實行月票或年票收費制度,並可分時累進遞增(減)計費。
停車場經營者可在不超過累計的每日最高收費金額的基礎上自行確定月票、年票收費標準。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價格主管部門已規定月票、年票收費標準的停車場除外。
非機動車停放者在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並有辦理月票要求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給予辦理月票。
實行計次收費的,每次時限應在24小時以內。
第十四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時段可分白天、夜間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服務成本及供求關係變化情況等因素,原則上每3年對實行政府定價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執行效果及存在問題進行調查和評估,聽取社會各方意見。
第十六條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停車場設定、變更、註銷等相關信息、資料告知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三章 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十七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相應區域、相應類型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十八條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的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停放只能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不能收取車位租賃費。
經依法定程式設定的、占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
綜合體中規劃為住宅配套的停車場停車收費按住宅小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據建設、經營成本和停車供求情況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納稅、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停車場採取計時收費的,應當配備合格的電子智慧型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並進行定期檢定,因收費管理系統故障造成不能準確計費或無法計費的,停車場只能按最短計費單位的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未配備電子智慧型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而採取人工計時的,必須向車輛停放者出具能夠準確記錄車輛牌號、車輛停放起始時間的書面計時憑證,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根據計時憑證計算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和公益、公用機構配套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錯時開放。
鼓勵除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車場自行制定優惠措施,實行免費停放或降低收費標準。鼓勵停車場通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收入補貼非機動車停放,對非機動車實行免費停放。實行免費停放的停車場,無故意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不需承擔經營性收費停車場所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四章 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停車場名稱、地址、經營者名稱、停車場範圍、停車場經營時間、收費項目、計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停車場服務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停車場明碼標價以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方式為主,可以同時採取收費手冊、電子顯示屏等其他方式,標示的內容應與標價牌標示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內容、式樣統一監製。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採用不同顏色標價牌區分,政府定價的統一使用藍底白字,市場調節價的統一使用黃底黑字。
第二十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監製使用進行實名信息登記。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的基本樣式和規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在官方網站上。停車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監製公布的基本樣式和規格自行製作、安裝、維護、使用。
第二十七條停車場須在停車場出入處及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設定已經監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不得擅自更改標價牌格式、內容。
第二十八條停車場經營者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應當包含的標價內容做變更調整的,變更調整前應向原標價牌監製機關辦理標價牌監製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行為以及其它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車輛停放者權益保障
第三十條下列情況,車輛停放者免交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在免費停車場、免費時段停放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二)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1小時以內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除外);
(三)在各類停車場停放2個小時以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駕駛的已合法註冊登記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水、電、氣、通信、照明、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等)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
(五)辦公時間內進入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辦理業務,在配套停車場停放並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對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減半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車輛停放超過免費停放時間,車輛停放者應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在政府定價計時收費停車場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按扣除免費時間後的停放時間計費。
第三十三條車輛停放者投訴停車場亂收費的,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車輛停放服務實行停(取)車憑證制度。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放(採用自助交費智慧型設備及辦理月票、年票長期停放的除外),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提供標有停車場名稱、地址、經營時間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的車輛停放服務憑證;車輛駛離停車場時,停放者向停車場工作人員交還車輛停放服務憑證並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五條停車場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向車輛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第三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檔案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檢查時,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採取提醒告誡、公告、邀請新聞媒體曝光的監督措施。
第三十八條財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監督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或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經營者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收支信息公示。
向道路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費用的城市管理、財政等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相關收支信息。
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者應於每年3月底前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或網站公布上年度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資金使用(設施設備投入及維護費用、收費及管理人員薪酬、辦公經費等)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社會團體和組織、個人以及新聞媒體有權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將違規信息記入經營者價格誠信檔案,並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
停車場經營者一年內有3次以上免於行政處罰的價格輕微違法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車場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價格法律法規、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繼續教育培訓,並將違規信息告知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違規信息納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停車場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價格違法行為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申請辦理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監製登記,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同時將違規信息記入經營者的價格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將場地出租給承租人用作停車場或將具有經合法程式設定的停車場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出租人(發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資格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而不向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出租人(發包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車輛停放者應按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對不按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的停放者,停車場工作人員有權勸阻;數額較大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將相關證據和信息提交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交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相關信息納入車主的信用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各類停車場、停車庫、停車位、車輛保管點、存放點、存放處及依法設定的城市道路停放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
“停車場經營者”和“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是指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停車場負責人、管理者和現場工作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
“差別化收費”,是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服務等級停車場及不同停放時間、不同大小的車輛停放服務,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車位租賃費”,是指在住宅小區內,建設單位將其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停車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費用。
“標價牌監製”,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根據行業特點,按照保證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知情權的原則,對標價方式中應當包含的標價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對監製的標價方式,經營者以自行印製製作,也可以自行購買。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不包括機車,機車停放服務收費參照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一年指一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南府發〔2014〕27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修訂原因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動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強調深化價格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作用、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結合等。圍繞中央價格改革精神,國家發改委、自治區物價局相繼對停車收費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廢止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一批檔案。因此,隨著政策的調整,原《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的依據已經失效;面對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新理念和新要求,《辦法》一部分內容也亟待調整完善。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規則,進一步加強停車收費管理和監督,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對《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修訂依據
修訂的依據主要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動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近期工作要點與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15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交通運輸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價費〔2016〕6號)等。
徵求意見
《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嚴格履行了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市發展改革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自治區停車收費新政策,結合我市停車收費管理的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各城區(開發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城管局、市財政局等多個部門意見;以召開座談會形式,徵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在南寧市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綜合各方面意見對《辦法》修改完善後,報市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通過了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集體審議,2017年9月20日由市人民政府印發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由原《辦法》的53條調整為49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是縮小了政府定價停車場的範圍。主要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範圍限定為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和公益性質、政府投資建設或占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停車場,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由13個類型減少到7個類型;非機動車停車收費由統一實行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縮小政府定價範圍,目的是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增加停車泊位供應,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
二是調整和增加了優惠措施。如為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對在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停放的、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減半收費。
三是對超出免費停放時間後的計費規則進行調整。對於政府定價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由此前的“按車輛實際停放時間計費”改為“按扣除免費時間後的停放時間計費”。如在實行前30分鐘免費的停車場停車2小時,按之前的計費規則需要支付2小時的停車費,現只需支付1.5小時的停車費。
四是建立收支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者每年定期公開上年度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政府定價
(一)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有:
1.依法設定的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運輸樞紐站)、碼頭配套停車場;
3.駐車換乘停車場;
4.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
5.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 (含綜合體中規劃為住宅配套的停車場,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含政府免費開放)的景區以及公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益、公用機構符合有關規定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場。
(二)非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有:
1.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場;
2.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
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停車收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免費規定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費停車:
(一)在免費停車場、免費時段停放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二)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1小時以內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除外);
(三)在各類停車場停放2個小時以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駕駛的已合法註冊登記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水、電、氣、通信、照明、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等)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
(五)辦公時間內進入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辦理業務,在配套停車場停放並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此外,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在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停放的,停車費減半。
收費標準
此次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不涉及具體收費標準的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仍按現行的收費標準執行。
管理制度
原《辦法》規定對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收費(住宅小區除外)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要求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須辦理收費許可證。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桂價費〔2015〕69號),2015年6月28日起全區已統一取消了收費許可證制度。因此,此次修訂刪除了原《辦法》中涉及收費許可證制度的相關內容,經營者不需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應按照規定做好明碼標價,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監管規定
一是加強明碼標價管理。要求經營者在停車場出入處及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設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按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式樣公示停車場名稱、經營時間、收費項目、計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停車場服務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對不同定價管理方式的停車收費,採用不同顏色標價牌區分,政府定價的使用藍底白字,市場調節價的使用黃底黑字。
二是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價格、交警、城管、財政、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共同做好停車收費監督管理。價格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標準收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規定免費措施、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並將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嚴重、屢查屢犯的通過媒體曝光;稅務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查處對收取停車費不提供發票的行為;交警和城管部門按職責對占用免費(限時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向停車者收取費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是強化價格誠信監管。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記入其價格誠信檔案。一年內有3次以上免於行政處罰的價格輕微違法行為的,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違規信息納入其的信用檔案。
四是推進收支信息公開。向道路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費用的城市管理、財政等單位要主動公開相關收支信息;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者應於每年3月底前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或網站公布上年度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和資金使用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