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橋式腳手架,由可升降的橋架擱置或掛置在落地搭設的支承架上組合而成的腳手架。橋架為桁架式下作平台。
組成
由兩單片桁架用水平橫桿和剪刀律(或小柏架)連線組裝,上鋪腳手板。
構造形式
支承架的構造型式有:型鋼格構式、扣件鋼管或門型框架搭設的井式架,定型鋼排架組成的井式架和塔式腳手架等 。
套用
橋架採用手動工具或卷揚機提升,主要用於外牆砌築和裝修等工程。
腳手架的一般規定
(1)腳手架應由持有特種作業證的工人,按批准後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設;經施工和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後,掛上標牌,方可使用。
(2)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每隔6-7根立桿處應設定支桿和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於60°。
(3)腳手架高度在7m以上及無法設定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構築物牢固連線;腳手架的外端與頂部應與建、構物多加幾處牢固的連線點。
(4)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兩側、平台的周邊應設定1.05m高的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定立安全網;腳手架必須設定可供作業人員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應有防滑條。料口、平台、通道上部應設天棚。
(5)腳手架嚴禁鋼木、鋼竹混搭;長期未用的腳手架,大風、暴雨後和解凍期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必須經檢查、鑑定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6)腳手架上架設的照明線必須有絕緣子或其他絕緣支撐;高度在20m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護範圍內的腳手架必須設立單獨的避雷針,避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腳手板的鋪設應滿足:滿鋪、平穩、牢固、無探頭板;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橫桿;拐角(彎)處應交錯搭接;搭接的長度應大於20cm,與建、構築物的立表面距離應小於20cm;腳手板鋪設後應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翹動或移位。
(8)高度在30m以上的鋼管腳手架和高度在15m以上的木、竹腳手架,應有專門的設計,才可以搭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