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幣(PATTERNS,Pn:ESSAIS,E)
一、指作為設計建議但最終未正式發行的硬幣,類似郵票中的未用稿。
如伊朗(IRAN)在回曆1281(公曆1864)年發行的一組硬幣即屬此類。
有的樣幣上標有“ 樣品” (PROVAS,Pr)標記,如丹麥(DENMARK)1900年生產的鋁青銅幣,幣面有“ 樣品” (PROVE)字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鑑別人民幣真偽的標準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樣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樣幣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人民幣生產樣印製的用於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與鑑別人民幣真偽的標準樣本,是經辦貨幣發行業務的工具和重要實物檔案資料。第三條規定,樣幣包括紙幣、硬幣和普通紀念幣樣幣。第四條規定,樣幣不具備貨幣職能,禁止流通和買賣樣幣。第六條規定,樣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製人民幣企業印製。第七條規定,樣幣上印製“樣幣”字樣,紙幣樣幣加印序號及“禁止流通”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