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樊秋萍今年83歲,是奉新縣民政局退休幹部,膝下有三兒兩女,最近因財產問題有家不能回,還與兒女們打起了“口水戰”。她稱,除了二兒子廖小華孝順外,其他的子女都不孝順老人,為此,於今年4月5日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部分財產交給廖小華繼承。然而,家庭糾紛越鬧越大。事件回放
2012年4月3日14時左右,南昌市青山湖區南京東路一小區內,突然傳出“咚”的一聲響,停在一棟居民樓下的一輛商務車擋風玻璃被人砸了一個洞。“誰這么缺德?”看到車子被砸,車主廖小華立即撥打110報案,但沒有找到砸車人,廖小華只好自己掏錢換上了新玻璃。車子到底是誰砸的?廖小華一直無法找到答案。除了最近和兄弟姐妹們就家庭財產問題鬧矛盾外,他和別人並沒有什麼“恩怨”。“難道是自己的家人報復自己?”廖小華不敢相信。
心中的疑問還未解開,廖小華再次遭到襲擊。4月15日14時左右,在自己居住的南京東路一小區內,廖小華被兄弟姐妹及不明身份者用木棍打傷。“打人時,我大哥樊海波和姐姐廖小萍、外甥詹名蔚及外甥女都在現場,他們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夥同幾個不明身份的人一起毆打我,致使我倒地昏迷。”
當警方趕到現場時,打人者已不見蹤影。從廖小華提供的驗傷報告上看到,其頭部、牙齒、鼻樑等多處出現不同程度的外力損傷,被法醫確定為輕微傷甲級。“我估計這兩次事件,都跟我繼承母親的部分財產有關。”
廖小華告訴記者,他母親樊秋萍今年4月5日在奉新縣立了一個“遺囑”,將部分財產交給他繼承,並把該遺囑拿到了奉新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我們兄弟姐妹共5人,我是老三。”廖小華說,他母親樊秋萍立這份遺囑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對,由於母親和他住在一起,他們就把怨氣“撒”在他頭上。
雙方說法
樊老太太:4月17日上午,樊秋萍老太太一臉無奈地向記者哭訴兒女對她的不孝:“我有5個兒女,除了二兒子廖小華對我孝順外,其餘子女都不孝。”她今年83歲,是奉新縣民政局退休幹部。本來她大部分時間住在奉新縣,可是,最近一段時間,因家庭財產問題,兒女們和她鬧起了矛盾。起因是她把自己的一個店面租給別人經營,卻遭到除廖小華以外的其他兒女們的反對,導致租了店面的商戶不能正常營業。為了迴避兒女們的糾纏,她只好住到南昌的二兒子家。
原來,樊秋萍在奉新縣馮川鎮西門街道有一棟3層樓的私房,2008年當地縣政府要對西門街道進行改造。於是,樊秋萍住的房屋納入了縣裡拆遷範圍。通過簽訂被拆遷人產權調換安置協定,樊秋萍獲得了改造後的國際金街(原名稱西門街)一個店面、兩套住房和三個車庫。
“我把所有房產都登記在我名下,遭遇子女們的反對。”樊秋萍說:“為阻止我處理財產,他們砸壞我的店鋪,還說我可能有老年痴呆,為此我多次被他們氣得暈倒住院。”
“除廖小華外,其他幾個兒女最近幾年都很少來看我,也沒盡到贍養義務,特別是大女兒廖小萍,七八年都未曾來看望過我,甚至後來當我面說一百年都不認我這個娘,這讓我很難過。”樊秋萍說,她和前夫廖金華婚後生育女兒廖小萍及兒子廖小華、廖小魯。前夫廖金華1976年去世後,她又和第二任丈夫廖作恭1978年再婚,婚後又帶了一個養女馮萍。“其實,我還有一個兒子叫樊海波,他一直是我父母帶大的。”二兒子廖小華稱情況都屬實。其他兒女:
小兒子廖小魯卻稱:“我媽媽說的不完全是事實,這裡面還有事情沒說清楚。”而樊秋萍的大兒子樊海波則乾脆聲稱,“雖然財產都登記在我媽媽名下,但她沒有權力處理這些財產。”樊海波認為,父親留下的財產子女們都有權利繼承,而樊秋萍有權利處理的財產也只是屬於她個人擁有的那部分。
針對樊海波的說法,樊秋萍老人表示,樊海波與她的第一任丈夫(廖金華)毫無血緣關係,他根本沒有資格來要財產。
至於子女不孝順老人的問題,小兒子廖小魯和樊海波都表示不是事實,但也沒解釋太多。樊秋萍則斬釘截鐵地表示,正因為其他4個子女對她不孝順,她很氣憤,所以才去公證處立遺囑,把部分財產交由對她孝順的兒子廖小華繼承。
記者從公證遺囑上看到,樊秋萍除了將一店鋪、一車庫和一套房子交給廖小華繼承外,其餘財產暫不處理,以供自己日常生活。
糾紛不斷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樊秋萍與兒女們就財產鬧糾紛的時候,商戶謝愛泉從樊秋萍手上租到的門面也因這起家庭財產風波而受到影響。
“去年1月18日,我與樊秋萍簽訂了一個店面租賃協定,租賃樊秋萍名下一個店面。可是,店面還沒有裝修完,就遭到她兒女的阻攔。”謝愛泉告訴記者,他除了租賃樊秋萍的店面外,還租賃了別人的兩個店面。“三個店面是靠在一起的,現在樊秋萍的店面不能正常裝修,導致開業時間一直被耽擱。”謝愛泉表示,他向樊秋萍按時支付了半年租金,卻遭到樊秋萍兒女的阻攔,並弄壞了鐵門,窗戶玻璃也破了幾塊。“我已經向奉新的公安報案兩次,但警方卻稱,這屬於家庭糾紛無法解決。”記者就此向奉新當地公安求證,但未得到答覆。
而樊秋萍大兒子樊海波則聲稱,在家庭財產問題未解決前,店面不能租出去,否則他們就不答應。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林春指出,店面的產權屬樊秋萍,她有權將店面出租,“店面租賃協定”合法有效,他人強行干涉承租者正常裝修營業,是違法行為,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專家觀點
王林春認為,從遺囑上看,樊秋萍完全有權利處理屬於自己的財產,子女是無權干涉樊秋萍的財產處置行為的。而該所的曹安定律師也認為,從樊秋萍提供的遺囑上看,該遺囑已經在奉新縣進行了法律公證,應屬合法有效。
按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對此,江西英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資深律師朱剛表示,從法理的角度來講,樊秋萍的丈夫早在30多年前就已去世,樊秋萍作為夫妻一方的生存者,有權利處理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有權利繼承死去丈夫遺產的權利。而產權上的名字也早就一直都是樊秋萍的個人名字,按說她是有權利處理這些財產,她的子女及親屬無權強行干涉。因此,樊秋萍通過奉新縣公證處立公證遺囑的行為也是合法行為,其行為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