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樊奇杭,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曾用名樊華,重慶黑社會團伙成員。
2010年2月10日,樊奇杭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購售槍枝5支、子彈10餘發,非法運輸槍枝7支、手榴彈1枚、子彈445發,構成非法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罪,且情節嚴重;販賣、運輸毒品冰毒10千克,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6支、子彈100餘發,構成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樊奇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經法院審理,被判處死刑。
犯罪案情
他在黑幫中的地位相當於是香港三合會的紅棍,紅棍即幫會中最能打的那種人,區別與白扇相反。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龔剛模與樊奇杭相識並結拜為兄弟後,龔剛模為樊奇杭提供經濟資助,樊奇杭則先後糾集刑滿釋放及社會閒散人員張孟軍、吳川江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渝北區、高新區,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為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運輸槍枝、彈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開設賭場,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
樊奇杭通過向組織成員每月發工資,出資為組織成員租房,提供毒品供組織成員吸食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並要求組織成員必須聽話,要有二部手機,必須有用於違法犯罪時聯絡的專用手機,定期更換電話號碼等組織紀律加強對組織成員的領導和控制,並根據成員的各自特點進行分工。
該組織通過發放高利貸、販賣毒品、開設賭場及娛樂場所等手段聚斂巨額錢財,壯大組織經濟實力。逐漸形成了以龔剛模、樊奇杭為組織、領導者,以張孟軍、吳川江、李仕軍、張茂才為骨幹成員,以付仕培、楊波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刑訊逼供
以下內容摘自:《財經》雜誌
重慶方面否認打黑過程中發生不少刑訊逼供,但是,已經披露的諸多信息顯示,虐待、刑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比較嚴重。北京律師朱明勇在網上公布、後又以光碟形式傳播了樊奇杭被刑訊逼供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被重慶兩審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給最高法院的親筆信掃描版都披露出來。從這些音像資料中,人們可以直觀地感受到四個方面的情況:
1.錄音顯示,重慶警方特偵組人員在被告庭審階段行為強橫。人們可以聽到,朱明勇律師和李莊律師去會見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門口和偵辦此案的警方特偵組人員發生了激烈爭吵,其對話內容表明: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警方剝奪了被告獲得辯護或律師幫助的權利;檢方和法院接觸被告的過程沒有離開偵查方特偵組人員的監視;辦案人員違反刑訴法和律師法,侵犯被告和律師合法權利,同時他們妨礙檢察院、法院依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明顯。
2.錄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關於自己遭受殘酷刑訊逼供的自述,他的講述配以手腕部、頭部和舌部傷痕清晰可見的照片。在鐵護欄後,被告樊奇杭訴說:警方辦案人員將其銬上手銬吊起來腳尖點地、最多連續吊五天,手銬嵌進肉里;不堪折磨的他兩次撞牆自殺,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殘,其舌尖被咬掉的傷痕清晰可見。
3.從視頻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認定樊奇杭指使張孟軍殺人的證據自相矛盾。
李莊的前助手馬曉軍,也轉述了龔剛模對自己遭受嚴酷刑訊的陳述:“是在八天之內發生的。有時單手吊、有時雙手吊。腳尖可以踩到電腦桌上,但腳跟夠不著”
在消除這種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後果方面,有必要做這樣幾件事:對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調查,宜由中央有關機構成立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善後處理;對涉及瀆職或職務侵權行為給予追究。
此外,被追訴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必須予以保障。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按照憲法、律師法的規定和精神,律師是受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而不應該是與偵查部門和公訴人站在一邊的。但是,在重慶打黑運動中,當地公權力部門利用職權以多種形式壓迫律師與偵查部門配合,與檢控方站在一起。這是非常不妥當的。
律師依法為其當事人進行的辯護,直接妨礙了公權力人士實現其所追尋的目的,因而被公權力體系視為異己。結果是,律師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務和辯護質量愈高愈強有力,其遭受的敵視就會愈嚴重。趙長青、李莊在重慶代理案件時的遭遇,在這方面提供了生動的解說。
執行死刑
2010年9月27日,樊奇杭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