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理念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繼承優良的辦學傳統,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
學校組織和參與的活動(7張)
求,結合學校的辦學實際,確定了“面向世界發展,著眼學生未來,辦‘第一’的中學”的辦學理念,明確了“教學高質量,人才高素質,學生有特長,辦學有特色”的辦學思想和“品德高尚、開拓創新、勇於實踐、探索真知、心理健康、體魄強健”的育人目標;明確界定了“辦‘第一’的中學”的深刻內涵,即擁有第一流的領導班子、第一流的師資隊伍、第一流的辦學硬體、第一流的學校管理、第一流的辦學業績和第一流的學校形象。校訓:敦品力學;教風:奉獻、愛生、敬業、求真;學風:勤、活、誠、全;校風:嚴謹、勤奮、求實、進取。
辦學特色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學校秉承“敦品力學”校訓,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在長期的辦學過程中形成了“全面發展打基礎,發展個性育人才”的辦學特色。學校堅持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三個面向”的教育理念,審時度勢,確定並實施“321“工作思路(大力抓好制度、隊伍、管理三大建設,不斷推進新課程和學校內部人事制度兩大改革,最終實現辦“‘第一’的中學”的奮鬥目標),採取各種有效的教育手段,挖掘各種教育資源,創造各種適合學生施展才華的平台,促使各種不同潛質、天賦、性格和家庭文化背景的學生都得到最充分的發展,得到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
辦學成效
學校辦學歷史悠久,文化積澱深厚,歷代英才輩出,辦學業績卓著,學校已為國家培養了近4萬名精英人才和各類優秀人才。學校先後獲得省級一級達標學校、省級示範性高中、國家級“現代教育技術試驗學校”、省級文明學校、省級高中新課程實驗樣本校“等幾十項國家、省、市級榮譽稱號。辦學效益顯著,每年向大學輸送700多名合格新生。學生學科競賽成績突出,每年都有200多人次在市級以上各類競賽中獲獎。辦學影響深遠,享譽海內外,與加拿大、馬來西亞、德國、土耳其、日本等參觀訪問團交流,受到一致好評,是安慶市對外視窗學校。
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針,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教育現代化,努力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保證學校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樅陽一中是公辦全日制初級中學,隸屬三元區教育局,是事業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是省文明學校、省示範校、省課改基地校、省現代教育技術實驗校、市首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範校。辦學規模為國中3個年級,44個教學班。每班學額為50名左右。學校承擔著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中階段的教育任務,而且承擔著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研究,探索中學教育教學規律,為全面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發揮實驗性、示範性的任務。
第三條:學校在堅持和體現教育方針所確立的人才總目標和總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學校的歷史與現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發展”的辦學理念,“一切為了學生的發展”的辦學宗旨,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為培養高素質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四條:學校應為實現“環境優美、設備先進、師資雄厚、科研領先、管理科學、特色鮮明、 優質高效、示範輻射、省內外知名的現代化中學”的辦學目標而積極工作。主動參與社區教育,為形成良好的教育大環境而努力。
第五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監督保證、教代會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定期通過家長學校、學生會議、社區調查等形式聽取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把學校辦成民眾滿意的學校。
第六條:
培養目標為:道德高尚、情趣高雅,勤思善學、基礎厚實,主動探究、實踐創新, 體魄強健、人格健全,團結協作、樂於奉獻;
師資目標為: 師德高尚、敬業愛生,觀念先進、業務精湛,善於科研、開拓創新, 團結合作、無私奉獻;
管理目標為: 結構合理、精幹務實,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科學民主、文明治校, 信息暢通、運作高效。
校訓為:厚德、博學、礪志、創新;
校風為:嚴謹、勤奮、求實、進取;
學風為:勤奮、誠實、求真、創新;
教風為:敬業、博學、愛生、奉獻 。
第七條:學校於1972年創建,校址:福建省泉州市三元區新市中路110號。9月10日為校慶紀念日。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校長是學校法人代表,由泉州市三元區人民政府任命。黨支部書記由中共泉州市三元區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學校下設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和政教處行政職能處室;各處室設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處室主任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支委會提名,黨組織考察,區委宣傳部任命,處室副主任由學校支委會提名,黨組織考察,區教育局任命,並在校長的領導下履行規定職責。
第十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獎懲制。校長有下列權利: (一) 重大事務決策權。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的重大行政事務有最後決定權。 (二) 人事任免決定權。校長有權按規定程式任免中層幹部,有權決定對教職工的聘用。 (三) 財務、基建審批權。學校財務在校長的領導下實行一支筆審批制。除重大基礎項目須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外,有權決定一般建設項目的列項與實施。 (四) 自主招生權。按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規定和指標,保證招生片區內國小畢業生入學,並依據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五) 教育教學工作的指揮權。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積極實現辦學目標。
第十一條:校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校,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匯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教育教學法規檔案,保證教育計畫和課程標準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定提高。 (六)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硬體建設,努力創設適合學生成長的教育環境。 (七)強化法制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領導組織德育工作,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教書育人、育人為本,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理念,不斷加強和改進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十)領導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按國家規定開齊開足課程,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關注學生成長,尊重學生的個性和個體差異性,尊重學生自身獨立的生命價值,滿足學生的各種興趣,培養學生熱愛科學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進以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核心的素質教育。
第十二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是校長的助手,受校長委託分管負責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校長外出時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三條: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正常教學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一)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二)切實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的領導,充分調動群團組織的積極性。(三)加強對民主黨派的領導,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作用。(四)加強對學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積極參加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六)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七)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根據區教育局統一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三)評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五)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二、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五條: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六條: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團隊及年段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為決定學校重大事項,貫徹執行和落實學校工作計畫。
第十七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顧問參謀、諮詢、論證機構。校長任主任,成員由校長聘任,由學校全體黨、政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工、團、隊負責人、民主黨派人士及教師代表組成,。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貫徹國家德育大綱,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增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勞動教育、法制教育及學校優良傳統教育。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改進教法與學法方法,採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努力增強學生主體意識,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學生在思想覺悟、道德情操、知識視野、興趣特長、心理體魄等基本素質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學生全面發展,學有特長。
第二十一條:按學科設立教研組,設組長1-2名,組織本教研組教師開展教學常規工作及教科研活動,積極探索適合學生成長的教育教學模式,科學運用和推廣現代教育技術。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充分發揮省課改基地校的作用和優勢,以改革為動力,以教育科研為先導,積極運用現代教育理論和科學方法,搞好教育教學改革和科研實驗,探索教育教學規律,創造新鮮經驗,獲取科學結論。
第二十三條:要形成具有特色的主課題。課題的研究要在課堂教學改革、評價改革等一系列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向前推進。 學校課題的研究,應充分考慮前瞻性、創造性和實效性等原則,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針對中學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校為本,圍繞中學教育的目標、管理、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組織形式以及考試評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研究。
第二十四條: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網路,成立課題研究小組,有計畫地培訓科研骨幹。要嚴格執行學校關於教科研的各項制度,加強課題研究的目標管理和過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五條:要培育學校內的學術氛圍,定期開展學術研討,舉行教科研成果的評獎,搞好成果的彙編,充分發揮教科研的資源優勢,更好地為實施素質教育的實踐服務,為教育教學服務。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頒布的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對備課、課堂教學、作業批改、課外輔導、教學質量檢查、課外活動等教學環節實行全員、全局、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組織好期中和期末教學質量檢查、考試及各學科的畢業考試和考查。
第二十八條:開展評價改革,運用自我評價、同行評價和學生評價等方式,組織好教學質量評估活動。
第二十九條:依據《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加強學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學各類檔案資料。
第三十條:學校以班級為教育教學工作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指導者,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聯繫的責任。
第四章:後勤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自籌經費為輔,同時,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捐資助學。學校必須規範收費行為,嚴肅收費紀律,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規定費用。
第三十二條:堅持後勤工作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強化服務育人意識,積極推進後勤工作社會化的改革進程。
第三十三條: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學,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校務公開,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加強校舍、校產、物業的管理,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嚴格有關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按校園建設整體規劃,分步合理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管理,創設符合學校特點的淨化、綠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園。
第三十六條:切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隱患,確保學校師生和財產的安全。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教師、職員、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自覺做到治學嚴謹,期初有計畫,過程有記錄,期末有小結,學年有專題總結或教育教學論文。
第三十九條:學校依據辦學規模,核定編制,設崗定員,實行全員聘用制。教師、職員和工人應履行聘約,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的任務。
第四十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
第四十一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並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四十二條:學校在保障教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結構工資制,努力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據教師發展性評價的有關規定每年對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
第四十四條:學校教職工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可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產生錯誤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並上報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離崗培訓、解聘、辭退等處理。對因重大過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學校有權依法追償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學校依法維護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辦公室、工會具體負責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校內申訴委員會,教職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處理不服的,可向學校校內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述意見,並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直至按法定程式提起訴訟。
第六章:學生
第四十七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福建省教育廳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的學籍。
第四十八條: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受教育者的義務,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九條: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學校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和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
第五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對學校或教師不公正待遇,有權提出申訴。 (二) 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三) 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參與評議學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 尊敬師長,規範行為,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三) 勤奮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立志成才。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泉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泉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制度與本章程有牴觸的,應予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泉州市第一中學學校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