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發展和改革局

(六)負責全市基本建設和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重點項目實施中的協調、服務、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承擔市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編制上報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計畫,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融資及資金平衡工作,參與編制財政收支計畫;研究提出全社會資金平衡意見,指導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工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綜合協調信息化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指導電子政府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有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協調全市電子信息諮詢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審核、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審批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綜合協調城市化推進工作。
(二)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引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最佳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負責循環經濟和節約型社會的推進和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土整治、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負責編制各類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油氣利用規劃及管網布局規劃;編制市重點工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畫,並參與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警;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價格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稅、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調查研究經濟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根據國家、省和溫州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樂清實際,研究提出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負責總體規劃和方案實施中的協調工作;提出全市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重點和實施意見;組織綜合性改革試點;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指導全市中心鎮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負責我市股份有限公司與資本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相應政策擬訂工作;負責我市企業上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審核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劃,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市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申報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下同),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負責跟蹤檢查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和後評估工作;建立項目儲備庫,提出綜合平衡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意見;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巨觀調控,牽頭建立空間布局規劃、資源許可利用、行業準入標準等,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
(六)負責全市基本建設和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重點項目實施中的協調、服務、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以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口徑外債管理工作;負責安排、核准和申報外資項目、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綜合協調全市第三產業的發展,研究提出全市內外貿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全市現代物流業的總體協調及有關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現代物流中心(園區),推進第三方物流服務等;研究提出全市市場流通設施總體布局和建設規劃意見;負責全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的計畫管理;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九)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人口和計畫生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速度、主要農產品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產業門類的發展戰略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組織市重點產業項目的確定及實施,研究提出主要工業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各類園區(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工作;負責安排交通、能源、工業、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
(十二)研究制訂投融資、價格、糧食流通等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十三)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性)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等有關管理辦法的文稿起草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承擔市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編制上報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計畫,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融資及資金平衡工作,參與編制財政收支計畫;研究提出全社會資金平衡意見,指導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工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綜合協調信息化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指導電子政府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有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協調全市電子信息諮詢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實施上級下達的價格政策和價格調整方案以及國家和省價格管理目錄內容;負責編制價格調整計畫和提出價格調控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參與全市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風險基金;負責市場價格的監測、監審,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處理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性行業組織的價格協調工作和相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開展價格認證、價格信息服務等工作。
(十七)負責管理全市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壟斷性經營的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收費以及無形資產等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十八)負責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調整收費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審批管理收費項目;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的年度審驗制度,監督收費執行情況;參與清理整頓亂收費和減輕企業、農民負擔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全市性的價格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制度,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受理和處理價格爭議,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案件;指導全社會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活動。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糧食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社會糧油流通管理,確保全市糧食安全;負責建立與管理糧食安全預警和應急系統,監測糧食市場供求動態,研究提出對策措施;負責全市糧油市場規劃、建設、培育和監管工作;負責糧食購銷市場調控管理,對全市糧食行業實行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油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糧食收購資格,監管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二十二)負責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指導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的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工作;指導並推動全行業技術改造、產業最佳化和促進對外交流、合作;組織指導糧食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督促多元糧食企業實行訂單收購和履行“訂單農業”契約;規劃市級儲備糧食的規模、結構與布局;組織並監管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和庫存安全;指導全市糧食行業財務管理;管理和監督糧食系統國有資產;組織糧食系統會計核算、會計信息和經濟活動統計分析;負責政策性糧食業務的委託、結算;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糧食風險基金;保障軍隊和災區糧食供給。
(二十三)承辦市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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