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刑律名。所謂工,主要是指供職於內務府、工部等官府衙門和在京從事手工勞動、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樂戶是一種罪役戶,也叫“樂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入官府,隸屬樂籍,成為樂工,有的年青樂工則充當官妓。清制,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不論哪一等徒罪,在執行徒刑時,除附杖照律按數決責外,都留住衙門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糧。這種處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後者在京由順天府尹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撫於通省州縣交各該州縣嚴行管束,在驛站及衙門服役。但如因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掠,則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 在配所決杖服役, 不準留住衙門。
解釋
1.古時犯罪的婦女或犯人的妻女。她們沒入官府,充當官妓,從事吹彈歌唱,供人娛樂。《魏書·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
2.舊時妓院的別稱。《醒世恆言·第三十六卷》:“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戶王家。”
3.民間樂手。《清稗類鈔.奴婢類·喜婆》:“紹興有墮民巷者,居方里,男為樂戶,女為喜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