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樂山市委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樂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樂委發〔2010〕12號),設立樂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改委),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樂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樂山市物價局牌子。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物價局的職責劃入市發改委。
(二)將原市經委承擔的研究制訂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規劃職責劃入市發改委。
(三)將市開發性金融辦公室職責劃給市政府金融辦公室。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加強重大項目管理工作職責。
(六)加強以工代賑工作職責。貫徹國家、省、市扶貧開發政策,重點支持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民族地區、貧困山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參與彝區綜合扶貧“10+3”工程建設;促進貧困地區貧困人口脫貧致富。
(七)加強發展戰略規劃研究,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搞好政府投資綜合平衡,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布局;加強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保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統籌城鄉,促進城鄉一體化;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加強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
(八)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縣(市、區)政府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據發展變化需要適時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必須由省級、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轉報國家審批(核准)的項目外,原則上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管理;備案管理的項目,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外,下放縣(市、區)實行屬地化管理。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由省級、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名管理的價格(收費)審批項目外,縣(市、區)實行分級管理或由市場自主定價。
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六)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和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綜合分析研究市內外經濟形勢,做好對全市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組織研究並提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以及年度與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對省級以上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組織申報省預算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發展引導資金;指導縣域經濟發展;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和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協調區域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西部大開發辦公室)
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編制政法、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審批。研究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年度計畫的目標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意見;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承辦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工作。研究提出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西部大開發有關問題;轉報實施西部大開發重大項目;承辦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農村民族經濟科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相關科室審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項目,轉報民族地區國家政策性投資項目。
(六)基礎產業科(市能源辦公室)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綜合交通運輸(含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樞紐車站等)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能源、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能源、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申報能源、交通、郵政行業中央、省財政性專項資金。負責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工作及加氣站天然氣用氣指標平衡。負責能源行業節能管理及能源產品的價格調整。負責全市核電發展工作,承擔核電辦公室工作職能。
(七)財金貿易科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保險等運行形勢並提出對策措施建議;協調各種金融機構對重點項目的金融支持;負責直接融資(債券、基金)申報工作;監管國家核准的債券和基金的募集和投向;負責審核、申報項目貼息計畫,負責全市全社會基本建設貼息資金的安排和管理;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現代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服務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服務業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全市服務業體制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八)科技與產業發展科(市國民經濟和動員辦公室)
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承辦稀土和清潔汽車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方向,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轉報、安排國家和省的高技術產業化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制訂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預案和實施演練;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潛力調查;轉報、安排全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重大項目;協調組織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工作,協調組織軍民通用維修裝備、器材、保障設施及部分通用裝備徵集徵用等戰時裝備動員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九)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辦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社會發展科
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政、旅遊、廣播影視、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發展政策,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項目並協調組織實施;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
(十一)價格調控科
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擬訂和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二)資源和環境價格科
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擬訂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三)收費管理科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訂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十四)價格監測和成本監審科
監測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負責全市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基層價格監測業務工作。負責擬訂成本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十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擬訂招標投標配套規定。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活動,核准項目招標(比選)事項;負責招標(比選)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比選)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評標專家庫抽取終端的監督指導;統籌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組織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相關中介諮詢機構的協調管理機制。
(十六)行政審批科
負責承辦委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政工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機關黨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