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區縣(自治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渝委發〔2009〕15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榮昌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4號)和《中共榮昌縣委、榮昌縣人民政府關於榮昌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榮委發〔2009〕66號)精神,設定榮昌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政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二)起草全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擬訂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三)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全縣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的建議,擬訂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財稅政策;擬訂縣與鎮(街)、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參與研究擬訂全縣地方金融和融資政策。
(四)管理全縣財政收支,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縣級年度預決算草案,組織執行縣級年度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綜合平衡。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七)組織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國有資產,並制定具體管理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並按規定製定具體管理制度,收取縣級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國債轉貸等財政資金管理;承辦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歸口管理全縣政府外債,負責全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按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具體會計管理制度。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四)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制定和執行財政政策研究和財政教育規劃。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組織,起草全局性檔案、修改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收發、印刷、印章、檔案、保密、信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工作;督促檢查上級機關交辦的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來人來客的接待工作、會務安排、機關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辦理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人員調整、隊伍建設及幹部信息庫的維護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職務晉升及工資管理,制定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目標考核管理及鎮(街)財政所考核辦法的制定、匯總考核情況;負責機關車輛安排調度、會議室管護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的政治業務學習和機關考勤。
(二)預算基建科
研究財政發展戰略,預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研究提出稅收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按照規定提出財稅扶持政策建議,並負責財稅扶持政策的審核;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擬訂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縣級年度預算草案和匯總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匯總編制全縣財政收支計畫;負責國土房管、城鄉建委、市政園林、工業園區等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研究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擬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匯總制定縣級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制定鎮(街)財政管理體制;指導鎮(街)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縣對鎮(街)的轉移支付工作;負責政府內債資金的管理;指導鎮(街)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編制匯總鎮(街)財政預決算;監督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管理農村村級財政補助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並負責追蹤問效;負責與縣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以及國債轉貸項目工作;管理和分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基建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對基建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國庫科(掛政府採購辦公室牌子)
組織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統發工資工作;承擔縣級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會計核算工作;匯總編報預算內、外旬報、月報,組織財政預算執行分析及預測;負責編制、匯總縣級和全縣財政總決算;負責匯總縣級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部門決算,組織部門決算批覆;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撥付和會計核算;負責國庫、財政專戶的管理與會計核算;負責管理財政賬戶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下達政府採購任務,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結算相關業務;擬定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和規章
制度;編制《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分析、上報全縣政府採購計畫執行情況報表;組織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負責政府採購監督,依法制定供應商的準入資格,對定點(協定)供應商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對違規操作的集中採購機構和代理機構進行處理、處罰;對重大採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等。
(四)行財科
負責掌握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計畫等聯繫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定行政、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聯繫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和提出聯繫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具體辦理聯繫部門、單位預算追加(減)事宜;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負責聯繫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旅遊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社會保障科
負責掌握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殘聯等聯繫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編制衛生、社會保障資金、救災資金、殘疾人保障金預算草案;負責聯繫部門及企業軍轉幹部的經費管理;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有關衛生經費、社會保障資金、救災資金、殘疾人保障金的財務管理辦法;會同聯繫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負責管理離休幹部、在鎮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公費醫療;管理破產企業離休人員財政補貼部分的經費及關停企業人員經費;審核和提出聯繫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具體辦理聯繫部門、單位的預算追加(減)事宜;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對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
(六)農業科
負責掌握聯繫農口的基本情況,參與農口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參與管理和分配縣級農業資金、扶貧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負責財政直補農民資金及退耕還林還草糧食資金的審核、撥付、發放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市級以上農業項目資金使用並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會同農口部門進行農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會同農口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和提出農口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具體辦理農口部門的預算追加(減)事宜;對農業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效益考核;對農口部門的財務運行和預算收支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辦理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
(七)企業資產科
負責監管國有企業財務,組織轄區內的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負責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審核、撥付;支持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改革與發展財政措施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產業結構調整及資產重組的研究;負責政府主權外債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家電下鄉資金的管理監督;負責各類企業會計報表編審和匯總上報及效績評價工作;負責掌握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委、安監局等聯繫單位的基本情況;會同聯繫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和提出聯繫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的建議;具體辦理聯繫部門、單位預算追加(減)事宜;管理破產企業離休人員財政補貼部分的經費及關停企業人員經費;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擬定本縣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拍賣、兼併等資產處置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工作;負責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評估備案、權屬界定、產權登記和股權管理;負責涉及縣級單位國有產權糾紛的調處和行政仲裁;負責轄區內的清產核資工作。
(八)會計條法科
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執行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活動;負責對會計法規執行情況及會計信息質量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考試書刊的征訂、培訓等工作;組織和管理業務培訓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管理及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依據國家財稅法律法規擬訂財政執法責任制度;承擔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組織聽證;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
(九)信息宣傳科
負責財政系統的宣傳、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及財政年鑑編寫、組織財政課題研究撰稿;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微機購置、更換、管理;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網路維護、管理和軟體培訓;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檔案的收發、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