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5、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聯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8、指導縣級宗教團體和各重點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民主管理、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搞好自養事業;辦理各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9、協助、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全面加強民族宗教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慶市和本縣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決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全縣民族宗教情況,牽頭研究和制定、落實民族宗教工作政策,為縣委、縣政府統籌規劃、正確決策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可靠信息,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2、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落實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承辦相應事務;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領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3、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發展民族經濟的措施、辦法,組織論證民族專項資金援建項目,申報、爭取項目和資金,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督促檢查民族專項資金援建項目的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在項目、資金上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傾斜。
4、組織開展對少數民族進行科技知識培訓和技術服務活動,引導少數民族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
5、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聯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6、依法保護公民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7、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各種借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8、指導縣級宗教團體和各重點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民主管理、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搞好自養事業;辦理各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9、協助、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全面加強民族宗教工作。
10、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榮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民族事務科、宗教事務科。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外事、人事、勞資、財務、通訊、行政事務和局召開的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後勤工作;負責組織、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完善工作制度、起草局機關的重要檔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民族事務科負責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參與地方民族法規及其他地方性法規中有關少數民族條款的擬定、宣傳、執行和監督;辦理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宜,調解民族糾紛,協調落實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民族企事經濟運行情況的研究、指導、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的指導和組織工作,負責收集、處理涉及到民族方面的信息和來信來訪工作。
(三)宗教事務科
負責全縣宗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負責有關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檢查督促國家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落實,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場所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益;研究宗教的歷史和現狀,負責協助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與管理,負責對宗教方面法規的研究,並草擬貫徹實施辦法、細則等;處理有關宗教團體的涉外事宜,開展友好交往;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負責收集宗教方面的信息,處理來信來訪工作。

人員編制

榮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室負責人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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