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三、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四、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六、按審計法規定和重慶市審計局、縣政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重慶市審計局授權和縣政府交辦,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使用財政資金的縣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市審計局授權的市屬在榮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按市審計局的授權,進行行業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配合和參與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十一、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三、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組織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四、組織全縣審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指導全縣審計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五、負責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和重要事項的督辦;組織安排會議事項、全局政治業務學習;負責局機關的文書處理、機要工作、印章的管理;負責局機關的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調配、考核、晉升、培訓、工資等具體工作;負責信息化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車輛調配、使用和駕駛員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審計文書和表式的規範化工作;起草、審核重要宣傳稿件;及時、準確地對各科室進行動態考核和檢查執行廉政紀律情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科
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全局審計質量控制,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計覆核,監督項目審計過程與審計效果,糾正並追究審計責任;負責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和執行,組織財經、審計法律知識培訓;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審計文書、表式的規範化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審計統計報表,分析研究審計統計資料,編寫統計分析報告,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反映審計工作情況,上報審計信息;承辦審計聽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完成縣局安排的其他審計工作。
三、行政事業科
負責對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內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基金的財務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縣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負責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縣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或政府擔保的貸款、援款及捐贈項目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負責對我縣利用外資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協助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財政金融科
負責實施和協調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預算徵收部門徵收情況、部門預算支出和預算上繳情況、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支出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對本級各部門和鎮街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縣級財政收支中與金融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協助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全縣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領導幹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負責向縣委、縣府,組織人事部門報送幹部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幹部考核、評價、監督和使用的參考依據;協調處理組織、人事、紀委、監察、審計五部門聯繫會議制度等相關事宜;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