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德涉黑案

楊金德涉黑案

楊金德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於2010年10月13日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拘,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0年11月5日經唐河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23日,唐河縣檢察院以楊金德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6項罪名,向唐河縣法院提起訴訟。

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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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德,南陽市人,1968年9月29日出生,南陽市奧奔公司董事長,南陽市第四屆政協委員。

7月5日,唐河縣法院開庭對楊金德涉黑一案共23人進行審理。北京市嘉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大飛、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炳慶等32位來自北京和鄭州的律師到庭對23位被告人進行辯護,23人親屬及關心此案的南陽市政法部門的同志、政協委員等數百人趕來旁聽。

案件背景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據法院審理查明,南陽奧奔公司於8年前與南陽市宛城區白河農村信用社伏牛路分社簽訂租房協定,租用312國道一處5層樓及院子。此後,該房屋被南陽市個體戶崔某買走並辦理了房產證。奧奔公司租賃到期之後,崔某催促搬遷,奧奔公司卻不搬遷。崔某於是將其訴至臥龍區法院。臥龍區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讓奧奔公司從崔某的房產中搬出,並賠償損失。判決生效後,崔某申請臥龍區法院執行,臥龍區法院在先後向奧奔公司下達了執行通知、處罰決定書,但奧奔公司均拒不執行。無奈之下,2010年9月13日臥龍區法院作出了劃撥奧奔公司在該行存款353320元的執行裁定,並於2010年9月27日通知中國銀行南陽分行先行劃撥了該公司的存款86000元。

警民僵持警民僵持

2010年9月27日下午,楊金德聽說之後,立即派本公司職工張某、楊某找到銀行要求將該筆款劃回,遭到拒絕。楊金德於是召集公司員工李某等13人開會預謀之後,分別到銀行和法院圍堵鬧事,他們懸掛對聯,燃放鞭炮。臥龍區法院防止事態擴大,收繳橫幅,遭到張某、溫某的阻攔,並廝打法警,被法警帶進法院訊問。楊金德得此訊息,立即指使曹某等3人增援至法院門口潑灑農藥,謾罵法官。臥龍區法院院長喬國和出面解勸,也被刁某等人摔到在地。

公訴機關指控

妨害作證罪。據法院審理查明,楊金德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偵查之後,10月7日,奧奔公司的喬某、杜某等6人被張衡派出所警方傳喚問話。楊金德得到訊息,認為6人的證言對自己不利,於是逼迫6人到派出所重新作證,強調圍堵法院不是公司領導指使,而是自己自願的,並讓6人聯合起草《聯合證言》,以口徑一致。楊金德還安排2人假扮警察,對6人模擬訊問。10月8日上午,喬某等6人到張衡路派出所作假證時被警方識破。
強迫交易罪。2008年8月1日,南陽個體戶崔某以350萬元競拍到楊金德租賃的房產之後,楊金德與低價從崔某手中買走,遭到拒絕。楊金德糾集李某等人購買了花圈、陰鈔、動物屍塊等物,投擲到崔的院中進行威脅。此後的1月21日,楊金德又糾集刁某等人持刀闖入崔某的家中予以威脅,遭到崔某的拒絕。
尋釁滋事罪。2009年1月16日,南陽市七里園社區棗西組村民關某等人聚集到奧奔公司門口要求提高奧奔租賃的一塊土地的租金,並要求給工程供料,楊金德得知之後,組織人員把村民趕走,刁某等人手持鋼管、棍棒對棗西村民關某等4人毆打,導致受傷。後在張衡所的監督下,雙方達成協定,關某4人得到15000元補償。
妨害公務罪。2009年11月5日,奧奔公司馬某、栗某乘坐郭某的無牌照廂式貨車被臥龍區七里園鄉運管所執法人員賈某等2人攔下,但遭到郭某等人的阻攔。楊金德聽說後立即組織多人分乘兩輛汽車趕到運管所,對賈某等2人進行毆打致傷。奧奔公司的謝某找到被扣車鑰匙,讓郭某強行將車開走,致使公務活動無法進行。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楊金德自2008年以來,以其經營的奧奔公司為依託,籠絡公司員工,逐步明確了一些約定俗成的制度、紀律等行為原則,要求員工必須無條件的服從他的領導,對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必須參與實施,逐步形成了以楊金德為組織領導者,以曹某等6人為骨幹,以渠某等6人為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多次暴力性犯罪,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

庭審

32個律師作了無罪辯護

法庭上,針對公訴機關對23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32位律師均對23位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
楊金德的辯護律師楊大飛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楊金德等人犯有6宗罪均不成立。
楊大飛說,臥龍區法院於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劃撥奧奔公司在該行存款353320元的執行裁定,在劃撥前並未送至奧奔公司,用未生效的執行裁定書從中國銀行划走了奧奔公司存款8.6萬元實屬違法,奧奔公司的人到銀行和法院理論討要說法是正當權益。奧奔公司員工到法院的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執行文書,不具有鬧事的主觀故意。臥龍區法院未能及時做出解釋,是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的原因。因此,不能認定楊金德等人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楊金德等人犯有妨害作證罪。楊大飛辯稱,法庭上楊金德及另外兩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了作偽證、教唆作偽證的事實。且《聯合證言》只是一份補證而非為證。因此,也不成立。
楊大飛說,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沒有證據證明楊金德唆使員工對崔某實施暴力與威脅。此外,交易行為並沒有發生,也沒有給對方人身造成傷害,也沒有造成損失。因此,不存在強迫交易。
而奧奔公司與棗西村民的糾紛也是事出有因,是棗西村民故意鬧事所致。雙方的衝突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此外,本案認定楊金德組織毆打棗西村民缺乏證據,何況此案公安機關已經處理完畢。因此,指控楊金德等人犯尋釁滋事罪也不成立。
對於指控楊金德等人犯有妨害公務罪,楊大飛辯稱,沒有證據證明臥龍區七里園運管所人員上路查車是合法的,且扣車時未開具暫扣證。因此,奧奔公司人員阻止其亂設卡,阻止其無《暫扣證》扣車行為,亂罰款不屬於妨害公務。
楊大飛說,涉黑案件需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組織,他們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且之間有明確分工,有組織的隱秘性。但楊金德等被告人所在的奧奔公司是一個合法經營的經銷汽車的企業。因此其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徵。此外,奧奔公司的收益均是合法的,不是違法所得。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特徵。本案也不存在危害社會和非常控制社會的特徵。因此,指控楊金德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證據不足。

23個被告人均被判有罪

唐河縣法院經過了長達10天的審理,於7月30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辯護律師認定楊金德等人犯6宗罪的證據不足的觀點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處楊金德犯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被告人曹某、李某、張某等20人,分別犯犯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9年、7年、5年、3年、1年6個月、1年、1年徒刑緩刑2年。被告人田某、司某分別被判管制6個月和處以1萬元罰金。
一審判決下達後,楊金德等15人已經表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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