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強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所規定的新罪名。由於立法粗疏,又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致於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與搶劫罪相混淆。

基本信息

規定法規

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相關漫畫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因犯強迫交易罪而獲刑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託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夥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認定注意

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

(一)強迫交易罪的主體問題。強迫交易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都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應是相對穩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非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行為人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向非商品經營者購買,行為人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非服務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等,均不屬本罪調控範圍。

(二)強迫交易的主觀故意問題。強迫交易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主要是通過“交易”以獲取通過公平交易無法得到的“暴利”或支付通過公平交易無法成交的低價。“暴利”雖然不合法,但仍然是“利”。如果行為人的強迫交易所得明顯超出了“暴利”的範疇,則屬“超暴利”。“超暴利”不屬“利”,應據此認定為以交易為名,實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至於何為“超暴利”,應由法官綜合案件多方面的情況進行裁量,不便作出一個具體的量化標準。

(三)強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問題。從強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的立法規定來看,強迫交易暴力行為最大限度為輕傷。如在強迫交易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按想像竟合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依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四)“交易”的合法性問題。交易有合法交易也有非法交易。本罪的“交易”應專指合法交易。商品經營者強迫他人進行非法交易如強迫他人購買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服務的需求者強迫他人進行非法交易如強迫進行色情表演,則應依其行為的具體特徵定性,不屬本罪調控範圍。

(五)價格公平的強迫交易問題。強迫交易絕大多數是不公平交易,但也不排除公平交易存在的可能。如某行為人為獨占某市場貨源,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迫貨主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向自己銷售,不得向他人銷售。該種強迫交易,價格雖為合理,但由於其行為破壞了市場交易的主體自由選擇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情節特別嚴重的,仍應依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形式為交易,實質為搶劫的問題。如果行為人以當場的暴力、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以極不合理的高價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或者以極不合理的低價銷售商品,則應按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以極不合理的低價強迫他人提供服務的,因不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一要件,不構成搶劫罪,仍應按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形式為強迫交易,實為敲詐勒索的問題。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以將實施殺害、傷害等暴力或者將要揭發、張揚其違法行為、隱私或者毀壞其財物等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以極不合理的高價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或者以極不合理的低價銷售商品,則應按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以極不合理的低價強迫他人提供服務的,因不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一要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仍應按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

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裡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裡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處罰條件

《刑法》第226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區分

敲詐勒索罪

因犯強迫交易罪而獲刑因犯強迫交易罪而獲刑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4)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別在於:

(1)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犯強迫交易罪的人員進行審判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搶劫罪

本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客觀上,兩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二者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關法律均無此規定。

案例

網路酒托

2012年5月,廣東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披露,兩個“酒托”犯罪團伙涉嫌強迫交易罪,該院近日對其2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該院還向警方提出了進一步固定完善證據的偵查意見,以便更好地形成打擊此類欺行霸市犯罪的合力。

這兩個團伙分別以在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步行街、香洲南坑興國街的“奢雅咖啡廳”與“情客休閒吧”為據點,先以女性身份與男性網聊,在套取到男網友的姓名、手機號、QQ號等資料後,將這些資料發給“酒托”女,由“酒托”女引誘男網友見面,進而帶至各自據點,用遠超市價的價格強賣商品。其中,於5月12日營業的奢雅咖啡廳在被警方查獲前的37天裡,已涉嫌強迫交易30多起。

壟斷市場

2012年10月28日,霑化人李某夥同周某、楊某,以其經營的配貨調運中心為依託,採用暴力方式壟斷當地白灰市場,謀取暴利,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近日,被告李某等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硬拉收費

2012年11月,昌平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理髮店三名員工9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0元。

案發前,三名被告人都是昌平區東小口鎮北方明珠大廈楓林美發設計中心的員工。有證據顯示,他們一般作案時,先由助理陳某在商廈內以免費洗頭、設計髮型為由招攬顧客。看到客人猶豫,陳某便半推半就地拉客人進店並為其洗頭。洗完頭,陳某將客人交給理髮師趙某,進行講解髮型設計、剪髮、燙髮等。當結賬時,遇到顧客不願意支付高額理髮費用,陳某等人便對顧客進行言語威脅迫使對方交納高額理髮費或辦理會員卡後才可離開。如顧客未帶夠錢,胡某等人還和顧客一起到商廈外的自動取款機取款。事後,胡某、趙某、陳某等3人可以得到20%-30%的提成。

昌平法院審理查明,從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三名被告人在該店內共同配合,以威脅、強迫交易的形式拉顧客到店內剪髮消費,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但鑒於三被告人自願認罪,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並已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首例案件

2010年,他成立北京利和信沅科技有限公司,在海淀區中關村e世界電子市場租了多個商鋪,主要銷售照相機和筆記本電腦。公司在網上打廣告,標批發價吸引顧客來公司買東西。顧客上門後,員工轉而向顧客推薦比較貴的相機,如果顧客不太懂,那相機和配件就能賣貴點多掙錢。他們在陪客戶看相機或者聊天過程中,適時推薦另一款客戶不熟悉的相機,這時會有人對客戶中意的型號貶損一番。有時,他們還會用副廠的低價鏡頭冒充原廠鏡頭賣給不懂行的顧客。

海淀檢察院通報,中關村地區首例強迫交易案法院已作出判決,商戶李某因強迫交易罪獲刑2年半,並處罰金5萬元;另外5名店員分獲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半,並處罰金2萬至3萬元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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