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區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管理國家、省、市和區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四)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全區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五)負責全區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全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承擔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調整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承擔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
(七)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區級並指導鄉鎮(街道)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全區減災規劃,承擔區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村(社區)的設立、命名、更名、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全區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本轄區居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區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工作;指導全區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信訪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股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督辦、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宣傳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民政調查研究工作;組織草擬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全區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業資金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全區民政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區民政統計工作。
優撫安置股(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區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報革命烈士;審報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區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協調軍地開展雙擁活動;負責全區雙擁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表彰;組織指導全區開展雙擁創城工作。
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指導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
救災和社會救助股
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和區撥發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區級並指導鄉鎮(街道)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承辦中央和省市區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並監督檢查全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全區社會救助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區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和地名總體規劃;負責審查、呈報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更名和遷移工作;承辦區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邊界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地名命名、更名、標誌設定和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設;承擔區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