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規

棋規是指下棋時所定的規矩。下棋比賽時,所有選手必須尊師這些規則,否則會被視作違規處理。

第一章 行棋規定

 
第1條 棋盤和棋子
1.1 象棋盤由九道直線和十道橫線交叉組成。棋盤上共有九十個交叉點,象棋子就擺在和活動在這些交叉點上。
棋盤中間沒有劃通直線的地方,叫做“河界”;劃有斜交叉線的地方,叫做“九宮”。
九道直線,紅棋方面從右到左用中文數字一至九來代表;黑棋方面用阿拉伯數字1至9來代表。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個,分為紅、黑兩組,每組共十六個,各分七種,其名稱和數目如下:
紅棋子:帥一個,車、馬、炮、相、士各兩個,兵五個。
黑棋子:將一個,車、馬、炮、象、士各兩個,卒五個。
1.3 對局開始前,雙方棋子在棋盤上的擺法見下圖(印刷體棋圖規定:紅方棋子在下,用陽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陰文)。
1.4 比賽用的標準棋盤,應每格都為正方形,每方格長寬均應為3.2至4.6cm。每個平面圓形棋子直徑應為2.7至3.2cm,大小與棋盤合適配套。棋盤和棋子底色,均應為白色或淺色。棋盤上直線和橫線應為紅色或深色,四周應有適當空白面積。棋子面色分為紅黑兩組,字型和圓框應當醒目。
演示比賽用的大棋盤為直式,紅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盤和棋子大小,應配合場所相應增大。
第2條 走棋和吃子
 
2.1 對局時,由執紅棋的一方先走,雙方輪流各走一著,直至分出勝、負、和,對局即終了。
輪到走棋的一方,將某個棋子從一個交叉點走到另一個交叉點,或者吃掉對方的棋子而占領其交叉點,都算走了一著。雙方各走一著,稱為一個回合。
2.2 各種棋子的走法如下:
帥(將)每一著只許走一步,前進、後退、橫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宮”。將和帥不準在同一直線上直接對面,如一方已先占據,另一方必須迴避。
士每一著只許沿“九宮”斜線走一步,可進可退。
相(象)不能越過“河界”,每一著斜走兩步,可進可退,即俗稱“相(象)走田字”。當田字中心有別的棋子時,俗稱“塞(相)象眼”,則不許走過去。馬每著走一直(或一橫)一斜,可進可退,即俗稱“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的方向有別的棋子擋住。俗稱“蹩馬腿”,則不許走過去。
車每一著可以直進、直退、橫走,不限步數。
炮在不吃子的時候,走法同車一樣。
兵(卒)在沒有過“河界”前,每著只許向前直走一步;過“河界”後,每著可向前直走或橫走一步,但不能後退。
2.3 走一著棋時,如果己方棋子能夠走到的位置有對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對方棋子吃掉而占領那個位置。只有炮吃子時必須隔一個棋子(無論是哪一方的)跳吃,即俗稱“炮打隔子”。
除帥(將)外其他棋子都可以聽任對方吃,或主動送吃。吃子的一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
 
第3條 將死和困斃
 
3.1 一方的棋子攻擊對方的帥(將),並在下一著要把它吃掉,稱為“照將”,或簡稱“將”。“照將”不必聲明。
被“照將”的一方必須立即“應將”,即用自己的著法去化解被“將”的狀態。
如果被“照將”而無法“應將”,就算被“將死”。
3.2 輪到走棋的一方,無子可走,就算被“困斃”。
 
第4條 勝、負、和
 
4.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4.1.1 帥(將)被對方“將死”。
4.1.2 走棋後形成帥(將)直接對面。
4.1.3 被“困斃”。
4.1.4 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走滿規定的著數。
4.1.5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4.1.6 走棋違反行棋規定。
4.1.7 走棋違反禁例,應變著而不變。
4.1.8 在同一棋局中,三次“犯規”。
4.1.9 自己宣布認輸。
4.1.10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和棋:
4.2.1 雙方均無可能取勝的簡單局勢。
4.2.2 一方提議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3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覆三次,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4.2.4 符合自然限著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個回合中(也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雙方都沒有吃過一個棋子。
 

第二章 比賽規則

 
第5條 摸子、落子、糾正錯誤
 
5.1 觸摸自己方面的哪個棋子,就應走哪個棋子,除非所觸摸的那個棋子,按行棋規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別的棋子。
5.2 觸摸對方的棋子,就必須吃掉那個棋子,只有當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觸摸自己的棋子,後又觸摸對方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前者必須吃掉後者;無法吃掉時,必須走動前者——前者無法走時,必須用別的子吃掉後者——別的棋子也無法吃掉後者。另行走子。
5.4 先觸摸對方的棋子,後又觸摸自己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後者必須吃掉前者——無法吃掉時,必須用別的子吃掉前者——均無法吃時,必須走動後者——後者也無法走動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時觸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同5.4。
5.6 擺正棋子必須事先爭得對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論處。如系明顯誤碰某個棋子,不作摸子論處,
5.7 一著棋走了以後,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5.8 糾正先後走顛倒或棋子被意外挪位等錯誤,應及時進行,局後不受理。若錯誤系違反行棋規定,則按4.1.6款處理。
 
第6條 計時
 
正式比賽,採用具有兩個鐘面的專用計時鐘,分別累計雙方的走棋時間。賽前明確規定第一方在一定時限內必須走滿一定的著數。對局雙方必須在走棋後,方可按鍾。忘了按鍾,裁判不予提醒。根據比賽性質與規模,並有利於比賽不致出現封局,可選用以下幾種計時方案。
6.1 第一時限,每方在9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15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2 第一時限,每方在60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以後每10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3 第一時限,每方在1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 適用於快棋賽。
6.4 每方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適用於快棋賽。
6.5 每方時間包乾使用,不計著數,先逾時者判負。
 
第7條 記錄
 
7.1 在對局過程中,雙方對每一回合都要逐著記錄,力求清晰準確。每連續漏記4著,判犯規一次。
7.2 如果一方所剩時限已不足3分鐘,該方可暫緩履行7.1款規定,但一俟轉入下一時限,必須首先補全漏記著法後,方可行棋。
7.3 對局終了,裁判如認為某份記錄不夠清晰、準確,有權要求該方在對局結束後謄清補正。
7.4 如棋手拒絕執行7.1,7.2和7.3款規定,裁判可引用4.1.10款判負。
7.5 記錄方式可採用完整與簡寫兩種:
完整記錄 簡寫記錄
回合 紅方 黑方
1 炮二平五 馬8進7
2 馬二進三 車9平8
3 車一平二 炮8進4
回合 紅方 黑方
1 炮25 馬87
2 馬23 車98
3 車12 炮84
第8條 棋手須知
 
8.1 服裝整潔、儀表大方,不得出現有礙觀瞻和失態的舉動。
8.2 了解本規則的全部條款、比賽程式和章程心臟其他臨時補充規定。出現問題,不得以“不了解”作為推諉的藉口。
8.3 對局時,禁止隨意離座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禁止用棋具或藉助紙筆等物對局勢作分析研究.
8.4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對方分散對方注意力,禁止一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行。
8.5 對局進行中如有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遇對方犯規時例外)。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但可保留事後向競賽仲裁機構提出申訴的權利。
8.6 比賽時必須用走棋的手按鍾,按鐘不可過重。
8.7 遵守體育競賽紀律,不得相約讓分或媾和。
8.8 對違反上述條款的棋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判其犯規直至予以警告、判負、除名等紀律處分。
 
第9條 犯規
 
9.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犯規:
9.1.1 在對方走棋時間內,無故提出問題,或有其他構成干擾對方注意力的行為。
9.1.2 在對局進行中,擅停、擅開棋鍾。
9.1.3 提議作和經對方拒絕後,連續提出。
9.1.4 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審核不屬實。
9.1.5 摸觸了己方不可能走動的棋子。
9.1.6 摸觸了對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吃掉它。
9.1.7 連續漏記著數超過規定。
9.1.8 違反棋手須知中的有關規定,而情節尚不嚴重者。
9.2 凡判處“犯規”,裁判員應噹噹場明確宣布並及時記錄。
 
第10條 對局結束
 
10.1 對局終了後,在記錄紙上記錄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雙方棋手和裁判當場簽字認可,為對局結果。
10.2 對局結束,棋手、裁判應及時退出賽場(另有當場比賽任務者除外)。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11條 比賽辦法
 
11.1 淘汰
參加比賽的人(隊)數較多,時間較緊,可酌情採用單淘汰制、雙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並適當安排預選賽.附加賽.
11.2 大循環
在人(隊)數不多而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採用這一制度(見附錄二)。通常採用一局制,人(隊)數較少時也可採用兩局制
11.3 分組循環制
在人(隊)數較多,不便採用大循環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棋手(隊)的等級分或比賽成績排定“種子”,分成若干組循環初賽,從各組選出一定人(隊)數進行決賽。
11.4 積分編排制
在人(隊)數較多,賽程較短,而“種子”又不易安排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積分編排制。
國內競賽經常採用的編排原則和具體方法,見附錄二。
 
第12條 團體賽比賽種類
 
12.1 分台定人制
比賽按台次順序分台定人進行。各參加單位報名時,必須根據技術水平高低排定本隊棋手的台次。
全國性比賽,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級分作為衡量棋手技術水平高低的依據。等級分高者,台次應列前。無等級分者排在有等級分棋手的後面。
12.2 分台換人制
準許各參加單位增報一定名額的替補隊員,台次的排列原則同12.1款。各輪比賽出賣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順序不能前後顛倒。例如:比賽分四台進行,另有兩名替補隊員,則出場順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種順序,每場比賽各隊可以從中自選一種。
12.3 臨時定台制各隊在每一場比賽開始前,臨時排定本隊隊員的出賣台次,與對方隊相應台次的棋手對弈。
12.4 全隊輪賽制適用於隊與隊之間的對抗賽,一方所有隊員與另一方所有隊員逐一對弈。
12.5 隊員總分制比賽不分台次,按照各隊棋手參加個人賽成績之和來計算團體賽成績。
 
第13條 先後走確定
 
13.1 循環制個人比賽,按照附錄一《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來確定,表上每輪號碼列前者執紅棋。
13.2 循環制團體比賽,凡在《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上每輪號碼列前的隊,其單數台棋手均執紅棋,雙數台棋手均執黑棋。
13.3 積分編排制比賽,按照附錄二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先後走。團體比賽“先走”的隊,其單數台執紅棋先走,雙數台則執黑棋後走。
13.4 淘汰制比賽,進行“猜先”。團體賽的先後走,辦法與13.2,13.3兩款相同。
13.5 兩局制比賽,不論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換先後走。
 
第14條 成績計算
 
14.1 每局棋結果,勝者1分,負者0分,和棋各記0.5分。
14.2 團體賽記分,分別記“場分”(團體分)和“局分”(個人分)。每場棋結果,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各記1分。
 
第15條 名次確定
 
15.1 在一局循環制的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積分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小分、勝局、直勝、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2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個人比賽中,同樣根據個人積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對手分、勝局、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3 在一局循環制的團體比賽中,根據各隊所得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局、直勝、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4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團體比賽中,同樣根據各隊所得的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團體對手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5 在隊員總分制(無論循環制或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根據各隊棋手個人名次總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最高個人名次、次高個人名次、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6 冠軍或不宜並列的名次,應安排加賽或在賽前補充細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 比賽附則

 
第16條 比賽組織
 
16.1 為了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應根據各種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從事的籌備工作,制訂有關的章程和補充規定,處理比賽期間和比賽結束後不屬於裁判員職責範圍內的一切問題。
16.2 競賽組織機構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指定或要求適量的裁判人員管理比賽,並任命其中裁判等級較高的一人為裁判長,必要時還可增設副裁判長一到數人。
16.3 重大比賽應設立仲裁委員會。
 
第17條 裁判職責
 
17.1 熟悉比賽的具體情況,根據競賽組織機構的要求,擬訂必要的補充規定。
17.2 認真進行業務學習和裁判實習,細緻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強與參賽者的聯繫,逐條闡明規則精神和執法尺度。
17.4 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執行競賽規程和規則,裁決比賽中出現的問題。
17.5 根據競賽日程,負責每場比賽的組織和監局,公布比賽結果。
17.6 恪盡己職,確保賽場維持良好的競賽環境,使參賽者不受對方或觀眾干擾。
17.7 對違反紀律的棋手有權給予或向上級建議給予適當處分。
17.8 接受組委會競賽組織機構的考評。
 
第18條 處分許可權
 
18.1 監局裁判有權作出“警告”處分。
18.2 裁判長有權作出“取消當場比賽資格”的處分。
18.3 競賽組織機構有權作出“除名”處分。對除名者,按退出處理。
18.4 在積分相同時,把受到18.1和18.2款處分的人(隊),按其輕重程度和次數,依次排列在最後幾個位置上。
 
第19條 賽場環境
 
19.1 進入賽場的所有人員,必須保持賽場安靜和維護良好的比賽秩序。
19.2 賽場禁止吸菸,禁止一切有礙公共場所文明衛生的行為。
19.3 確定賽場,應充分考慮競賽規模、交通條件以及通風、保暖、遮陽、照明、元噪聲干擾等因素。
 

第五章 裁判細則

 
第20條 退出比賽
 
20.1 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確需能出者,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並取得同意。
20.2 在比賽開始前退出,如系循環制且剩餘為雙數,應重新制籤:如系積分編排制可考慮補足雙數。
20.3 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有棋手(隊)中途退出,處理辦法如下: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則所有已賽結果一概註銷;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則其成績有效,其餘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20.4 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不論是否過半,已賽結果均有效,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第21條 遲到
 
21.1 比賽開始,如有一方遲到,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鍾。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
21.2 如果在規定時限之前趕到(以到達比賽座位為準),則必須在所剩時間內走滿規定的著數。
21.3 如雙方遲到,則扣除雙方遲到時間。一方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若雙方均超過規定時限,即判雙方棄權。
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勝負,在比賽成績表上用“+”號表示示經實際對局而獲勝,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最後作統計時,如果缺度者是隊,“+”號等於2分;缺度者是個人,“+”等於1分,“-”號都等於0分。
 
第22條 逾時的規定
 
22.1 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走滿規定著數者,按“逾時”論。
22.2 如使用有過時標誌(小旗)的棋鍾,以標誌落下作為衡量“逾時”的依據。
22.3 如使用沒有過進標誌的棋鍾,以分針是否越過最後一分鐘半格。秒針是否越過0位為依據。如同時越過,按“逾時”論;如只有一針越過,另一針未曾越過,不作“逾時”。
22.4 在對局過程中,如發現棋鍾出現故障,應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換。若鐘面誤差較大,裁判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取得一致後再予更換。如因棋鍾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據比賽補充規定裁定。
22.5 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一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鍾,以至超過時限,此除非已經出現將死、困斃、對方認輸、對方同意提和等有效勝、和結果,其他情況均應按“逾時”判負。
 
第23條 提和的裁定
 
23.1 提議作和必須在自己走棋後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後方可按鍾。提和必須輪流進行,任何一方不得連續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議。對方口頭不同意,或走出輪走的一著棋,則為拒絕和棋。
23.2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覆,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循環反覆局面達三次後仍在延續,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和,裁判有權判和。
23.3 一方提出“自然限著規則”和棋,裁判經停鍾審核屬實,即應判和。如不屬實,判提出方犯規一次,並在其棋鐘上加計5分鐘繼續對弈,若因此而逾時,即判負。
審核回合時,提出方對非提出方“將軍”的著數,最多只計10著。
雙方均未審核時,裁判經審核著數亦可判和。
 
第24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
 
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覆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決,稱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則裁定:
24.1 一方“長將”立即判負。
24.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禁止著法,符合不變作和規定,立即判和。
24.3 一方為禁止著法另一方為允許著法,犯禁方必須立即變著,若再重複一次循環,即判負。
 

第六章 棋例總綱

 
第25條 棋例釋義
 
25.1 對局中有時出現雙方著法循環不變的重複局面。據以裁處這種局面的規則條例,稱為“棋例”。
25.2 長將、長殺、長捉、一將一殺、一將一捉、一殺一捉等循環重複的攻擊手段,統稱為“禁止著法”。
閒著(含:兌、獻、攔、跟)、數將一閒、數殺一閒、數捉一閒等著法,無論是否重複,統稱為“允許著法”。
25.3 車、馬、炮、過河兵(卒)、士、相(象),均算“子力”。帥(將)、未過河兵(卒),不算“子力”。“子力”簡稱“子”。
子力價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斷是否“捉子”的依據之一。原則上,一車相當於雙馬、雙炮或一馬一炮;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過河兵(卒)價值浮動,一兵換取數子或一子換取數兵均不算得子。
 
第26條 棋例總則
 
26.1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單方面長將。
26.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雙方不變作和。
26.3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不包括一方為長將),雙方不變作和。
26.4 一方為禁止著法,另一方為允許著法,應由前者變著,不變判負。
 
第27條 棋例通則
 
27.1 允許帥(將)本身步步叫吃對方的棋子,按閒著處理。
其他棋子和帥(將)同時捉吃或借帥(將)之力捉吃對方的棋子,均按捉處理。
27.2 兵(卒)本身捉吃對方的棋子(不含將、殺),按閒處理;如形成相互長打局面,則應按捉處理。
27.3 占據防守要點,立即構成簡明和棋,附帶產生的捉士相(象),按閒處理。
27.4 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時,應從重稱呼和裁處。如殺兼捉,按殺;捉兼況,按捉等,依此類推。
 
第28條 術語解釋
 
28.1 將
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帥(將)者,稱為“照將”,簡稱“將”。
28.2 殺
凡走子企圖在下一著照將或連續照將,將死對方者,稱為“殺著”,簡稱“殺”。
28.3 捉
凡走子後能夠造成在下一著(包括從下一著開始運用連續照將或連續交換的手段)吃掉對方某個無根子,稱為“捉”。
28.4 打
將、殺、捉等攻擊手段,統稱為“打”。
28.5 兌
凡走子可與同等子力互換吃去者,稱為“邀兌”,簡稱“兌”。
28.6 獻
凡無根子送吃,而對方同兵種子一旦吃掉此子後,不致立即被將死或立即在子力價值上遭受損失者,稱為“獻”。
28.7 攔
凡走子阻攔對方棋子的活動,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攔”。
28.8 跟
凡走子盯牽對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跟”。
28.9 閒
凡走子性質不屬於將、殺、捉,統稱為“閒”。兌、獻、攔、跟,均屬“閒”的範疇。
28.10 長將
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將”。
28.11 長殺
凡走子連續不停殺著,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殺”。
28.12 長捉
凡走子連續追捉一子或數子,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捉”。
28.13 長兌
凡走子連續不停邀兌,稱為“長兌”。
類似解釋也適用於“長獻”、“長攔”、“長跟”。
28.14 長打對長打
凡雙方走子循環反覆,步步是打,稱為“長打對長打”。
28.15 長打對非長打
雙方走子循環反覆,一方步步是打,中間沒有閒著,另一方中間有閒著,則稱為“長打對非長打”。
28.16 有根子和無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護的子,稱為“有根子”;反之,稱為“無根子”。
形式上是根,實際上起不到充分保護作用,稱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無根子處理。
 
第29條 “捉”的概念
 
構成“捉子”,應符合下列條件:
29.1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夠直接吃子;能夠通過連續照將吃子;能夠通過完整的交換過程得子。
29.2 “捉”產生於剛走的這著棋,上一著尚不存在。
29.3 直接或間接被捉的,是有子力價值的無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
29.4 下一著吃子或得子後,不致被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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