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棉花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監督工作有效性,促進棉花加工企業自覺履行質量義務,鼓勵企業誠信經營,提高棉花質量,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棉花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纖檢機構)按照質量信用對棉花加工企業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時,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是指纖檢機構在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中,對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收購、加工、銷售過程中履行質量義務情況進行建檔,運用科學、規範、統一的評價方法,對企業進行分類,並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遵循統一標準、客觀評價、科學分類、按類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對參加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的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新體制企業)、未參加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但通過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老體制企業)依據各自特點分別進行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負責全國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各省級纖檢機構負責省內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地市級纖檢機構負責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各級纖檢機構不得利用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頒發信用等級牌匾和證書,不得自行公布企業分類情況。
第二章 質量義務及質量信用分類標準
第八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義務包括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企業收購加工過程履行質量義務情況,企業銷售棉花過程履行質量義務情況三方面。
第九條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主要內容:
(一)新體制企業按照《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相關內容執行。
(二)老體制企業按照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在收購加工過程中履行質量義務情況的內容:
(一)棉花收購、加工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異性纖維危害性雜物
(二)棉花加工時按國家標準定量檢驗異性纖維;
(三)按照國家標準分類別、分等級收購、置放、加工棉花;
(四)對水份超標棉花進行技術處理;
(五)按國家標準確定收購和加工棉花的重量;
(六)使用國家規定的加工設備加工棉花;
(七)加工後的棉花成包組批放置或順序堆放,並有碼單、證書;
(八)棉花包裝和標識標註符合國家標準;
(九)棉花證書、標識與棉花質量相符;
(十)自覺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並接受監督檢查結果;
(十一)新體制企業還應保證線上回潮檢測裝置、自動稱重裝置的檢驗結果及送檢樣品客觀真實,條碼數據準確,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申報公檢並全部送檢。
第十一條 企業在銷售棉花過程中履行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銷售棉花附有質量憑證,經公證檢驗的棉花附有公證檢驗證書,其中新體制企業棉花還應附有條碼卡;
(二)棉花包裝、標識標註符合國家標準;
(三)棉花類別、等級、重量與質量憑證、標識相符;
(四)經公證檢驗的棉花按照公證檢驗結果銷售,在組批銷售時不得混有未經公證檢驗的棉包。
第十二條 根據企業履行質量義務的情況,新體制企業和老體制企業質量信用分別分為A類、B類、C類三個類別。A類企業質量信用最高。
第十三條 評定為新體制企業質量信用A類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質量保證能力已通過前置審查或複查,並能夠按照新體制規定要求正常運行實施;
(二)履行質量義務情況良好,無嚴重質量違法行為,對一般質量問題能及時改正,並有整改記錄和改正措施;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異性纖維含量的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四)按照新體制規定要求全部送檢,並基本按照公證檢驗結果結算;
(五)一年內無查實的質量投訴,銷售棉花質量反饋沒有問題;
(六)企業年度送檢數量不低於中纖局規定的數量。
第十四條 評定為新體制企業質量信用B類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質量保證能力已通過前置審查或複查,並基本上能夠按照新體制規定要求運行實施;
(二)基本履行各項質量義務,發現質量問題能及時改正;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異性纖維含量檢驗結果客觀真實,能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四)基本能夠按照新體制規定要求送檢。
第十五條 新體制企業達不到B類標準或干擾阻撓監督檢查或公證檢驗工作,使用不正當手段影響公證檢驗公正性的,評定為C類。
第十六條 評定為老體制企業質量信用A類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質量保證能力已通過前置審查或複查,並能夠正常運行實施;
(二)履行質量義務情況良好,無嚴重質量違法行為,對一般質量問題能及時改正,並有整改記錄和改正措施;
(三)企業標註的棉花品質、重量真實準確;
(四)一年內無查實的質量投訴,銷售棉花質量反饋沒有問題;
(五)願意參與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
第十七條 評定為老體制企業質量信用B類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質量保證能力已通過前置審查或複查,並基本能夠正常運行實施;
(二)基本履行各項質量義務,發現質量問題能及時改正;
(三)企業標註的棉花品質、重量檢驗結果客觀真實,能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十八條 老體制企業達不到B類標準或干擾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評定為C類。
第三章 質量信用分類評定程式
第十九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每年評定一次,原則上評定工作集中在每年7、8月份進行。
第二十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工作由省級纖檢機構統一組織開展。各級纖檢機構本年度內記錄在案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息檔案》,作為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的數據來源。
第二十一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的評定,由各地市級纖檢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質量信用分類標準,初步評定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等級,並提出分類建議,上報至省級纖檢機構。省級纖檢機構根據分類建議進行複審(必要時進行抽查),確定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等級。對於不設定地市級纖檢機構的,由省級纖檢機構自行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質量信用分類標準,評定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等級。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檢查、舉報、投訴等途徑發現有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新體制和老體制A類或B類企業,省級纖檢機構應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將其質量信用分類等級調整為C類,依據C類企業監管措施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纖檢機構應將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情況及時記錄進《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息檔案》,並做好企業質量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並完善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檔案制度,加強對相關資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條 中纖局對省級纖檢機構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發現評定有誤的,責成省級纖檢機構調整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等級。
第二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不能涵蓋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用分類評定情況時,由省級纖檢機構及時上報中纖局。
第四章 質量信用分類監管和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新體制A類企業實行以服務為主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多於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在檢查和舉報投訴核查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上報省級纖檢機構處理,其它機構不得擅自進行行政處罰;
(二)積極幫促其享受國家各項優惠政策;
(三)積極扶持企業創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新體制B類企業實行以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少於一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對於不積極送檢的或通過舉報、投訴發現的部分按照公證檢驗結果進行結算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進行整改並依據《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對其進行處理;
(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
第二十八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新體制C類企業實行以監督為主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少於二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於喪失或不履行質量保證能力且整改無效的,省級纖檢機構書面通知發證機關撤銷其棉花加工資格證書;
(三)對於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頻發的企業,依法對其進行處理,並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名單,對其棉花流通全過程進行監控,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四)對於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的,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五)對於不送檢或完全不按照公證檢驗結果進行結算的,依據《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老體制A類企業實行以服務為主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多於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在檢查和舉報投訴核查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上報省級纖檢機構處理,其它機構不得擅自進行行政處罰;
(二)積極引導其進行新體制改造,幫促其享受國家各項優惠政策;
(三)積極扶持企業創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老體制B類企業實行以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少於一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通過公證檢驗反饋的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
第三十一條 各級纖檢機構對老體制C類企業實行以監督為主的監管模式:
(一)全年對其進行不少於二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於喪失或不履行質量保證能力且整改無效的,省級纖檢機構書面通知發證機關撤銷其棉花加工資格證書;
(三)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通過公證檢驗反饋的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頻發的企業,依法對其進行處理,並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名單,對其棉花流通全過程進行監控,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四)對於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的,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棉花加工企業日常監督檢查依據《棉花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纖檢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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