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蘭

梁永蘭

梁永蘭,29歲,雲南省彝良縣發界村村民。在溫家寶總理視察彝良地震災區途中,和村民跪地反映當地征地問題,致交通堵塞。涉嫌擾亂公共秩序,2012年11月19日,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7日,同時上訪的還有另外三位農民,但是警察在抓人時,他們並未在家,最後只有梁永蘭被警方拘留。20日被提前釋放。2012年11月20日,梁永蘭從拘留所出來,並交了1000元的保證金,還交了一份保證書,在保證書上寫明“因為災區家庭困難需要勞動力”,才得以保釋。2012年11月21日昭通市公安局決定撤銷彝良縣公安局於11月19日對梁永蘭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9月7日,雲南彝良縣地震現場 9月7日,雲南彝良縣地震現場

雲南省彝良縣發界村村民梁永蘭在雲南彝良地震期間,因跪訪視察途中的溫家寶總理反映征地問題,致交通堵塞。涉嫌擾亂公共秩序,2012年11月19日,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 7日,20日被提前釋放。 11月21日,昭通市公安局對該案依法啟動執法監督程式,經認真複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撤銷彝良縣公安局於2012年11月19日對梁永蘭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事件過程

2012年11月19日晚9時許,彝良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和當地派出所的十餘名警察來到胡繼飛家,將妻子梁永蘭帶走,並未告知理由,只是說帶回去問話。

跪訪總理

2012年11月18日胡繼飛到看守所見到妻子後得知,妻子被拘與總理視察彝良有關。兩個月前,2012年9月8日凌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到彝良縣視察地震災情,汽車駛往彝良縣城途中,梁永蘭等數十名村民在村前跪訪,向總理反映當地的征地問題。

判決書 判決書

胡繼飛稱,“僅僅三分鐘後,交通就恢復。總理當時也說,這是農民的基本權利,不要攔阻。一定要認真了解相關情況,給我們一個滿意的交代。”

胡繼飛說,兩個多月後,沒想到警方會拘留他妻子。11月20日,警方向胡繼飛出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結果

胡繼飛提供的彝良縣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稱:9月8日凌晨2時許,孫幫建、胡衣韌、孫幫練、梁永蘭4人跪在角奎鎮發界村旺立達進場口與吳紅公路岔路口處的公路上向溫家寶總理上訪,致使警車及溫總理一行的車隊等30餘輛車不能正常通行,交通堵塞20餘分鐘,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和惡劣社會影響。

落款為“彝良縣公安局”,時間為“2012年11月19日”。

警方也曾找過另外三名村民,但並未在家,最後只有梁永蘭被警方拘留。

事件調查

2012年11月20日8時許,梁永蘭從拘留所出來,並交了1000元的保證金,還交了一份保證書,在保證書上寫明“因為災區家庭困難需要勞動力”,才得以保釋。

2012年11月21日上午,彝良公安部門將1000元保證金轉給他的一位親戚,並讓親戚把錢轉給他。

對上述事件,彝良縣宣傳部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了解此事,公安部門考慮到梁永蘭家裡還有一位老人無人照顧,提前將她釋放。

總理溫家寶抵達雲南昭通地震災區 總理溫家寶抵達雲南昭通地震災區

並稱,此前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是按照治安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為她的行為影響了正常交通工具的運行,才對她進行行政拘留7日。對1000元的保證金,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對此並不清楚。

昭通市公安局於2012年11月21日,對該案依法啟動執法監督程式,經認真複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撤銷彝良縣公安局於2012年11月19日對梁永蘭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並要求彝良縣公安局認真總結教訓,嚴格依法辦案,主動做好善後工作。

當事人回應

政府征地

梁永蘭稱,征地已經有兩三年了,我們都是農民,我們的地是種花椒的,征地後要建廠。徵用土地約800畝,涉及2000多村民。但補償價格太低,只給我們兩萬八,而另外一個鎮的房地產項目,每畝有七萬八的補償,價格相差太大。我們家有六七畝地被徵用。征地後修建的洗煤廠,已經開始施工。今年雨水多,因為挖掘工作的影響,有一段地方引起滑坡,現在(政府)正在處理這件事。地震後第三天,家裡來了4個政府工作人員,三男一女,自稱是紀委的。他們報了名字,問我為什麼攔車,有什麼問題要反映。這之後再也沒有結果了。紀委下來調查,我們還不是一樣坐牢(拘留)?公安局來了兩次,是地震之後一個多月,才來的,他們是治安大隊的。他們問的都是事情經過。我把所有經過都告訴他們。

總理溫家寶抵達雲南昭通地震災區 總理溫家寶抵達雲南昭通地震災區

回應拘留

拘留當天梁永蘭在家看電視,來了10多個警察。他們說,讓我跟他們回去了解一下情況。我就說,要了解,在家就可以說。要抓我,現在就抓,何必要說是了解情況。如果是我犯了法,你們就給我一個說法。我說了好多,他們也不解釋。我被帶到拘留所,簽了字,把我關起來。簽字的紙上說,我們上訪,攔了總理的車隊,使30多輛車不能通行,阻礙交通20多分鐘,這是他們給我定的罪,擾亂公共秩序。對於警方出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涉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我當然不服,也跟他們交涉。我說見總理,從總理下車到離開,前後不到5分鐘時間,沒有20分鐘。他們說就是關你幾天,已經算客氣了。我想想,反正幾天,很快就過去了,簽就簽。至於有沒有違法,我也不知道,我們是農民,也不懂法。被宣布拘留7天沒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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