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華[廣東省河源市政協原副主席]

梁國華[廣東省河源市政協原副主席]

梁國華,男,漢族,1958年7月出生,廣東省東源縣人,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社科院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河源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10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3年04月,任河源市郊區政府副區長

1993年12月,任東源縣政府副縣長

1998年03月,任東源縣委常委兼宣傳部長

1999年11月,任東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1年04月,任東源縣委常委、東源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2003年02月,任河源市財政局常務副局長(正處級)

2004年06月,任河源市財政局局長

2012年01月,任河源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河源市財政局局長

2013年10月,任河源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7年01月,任河源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廣東省河源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梁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河源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梁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梁國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梁國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識淡漠,濫用權力,不知敬畏,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梁國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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