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全縣城鎮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物業管理範圍。縣城城鎮住宅小區內的樓面、院面、外牆、走廊等公共部位的維修和維護;化糞池、污水井的清理與維護;樓內下水管道的疏通;小區綠地管護;小區的美化、亮化等。
第四條 城鎮舊樓小區即2004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小區的物業管理,要堅持以物業管理機構管理為主,以社區管理為輔。沒有成立或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社區主任兼任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依託業主委員會聘用的物業公司或面向社會招聘的專業公司,實行市場化管理機制。
第五條 物業管理的實施要按服務項目的功能進行分類管理。物業管理機構將所有服務項目按其功能劃分為若干個類別,實行專業隊伍專業化管理。
第六條 物業管理費用按類別確定基數。根據每一類服務項目的工作總量和工作難度,確定管理費用的基數或支付費用標準。
第七條 專業維修隊伍要按照確定的每一類服務項目的基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八條 物業管理機構與招聘中標的各專業維修隊伍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明確服務的項目、標準、時限及違約責任,嚴格按契約約定的內容實施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收繳標準。根據《本溪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考核暫行辦法》,即住宅性房屋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業服務費0.30元,經營性房屋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業服務費0.60元,城鎮低保戶按業主委員會評審意見酌情予以減收或免收。
第十條 縣財政開資的業主物業服務費,由縣財政代扣;鄉鎮財政開資的業主物業服務費,由鄉鎮財政代扣;省、市垂直部門開資的業主物業服務費,由所在單位代扣;縣內大中型企業所屬職工的物業服務費,由其所在企業代扣(如與縣財政代扣業主交叉,以縣財政代扣為主);其餘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管理機構的收費員收繳。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向代收物業服務費的單位提供業主名單、住宅面積、繳費金額,實行全年一次性收繳。
第十一條 對拒絕繳費的業主,依據相關法定程式處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和使用。物業服務費暫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物業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將使用情況定期在小區內公示。
第十三條 待物業小區條件成熟之後,物業管理機構引導並監督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促進小區物業實現市場化管理。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