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物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本溪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城鎮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八卦城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三條 物業管理範圍:縣城城鎮住宅小區內的樓面、院面、外牆、走廊、單元門等公共部位的維修和維護;化糞池、污水井的清理與維護;樓內下水管道的疏通;小區綠地管護;小區的美化、亮化及冬季除雪等。
第四條 物業管理由街道辦事處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組織業主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街道辦事處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契約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約行為可申請人民法院裁決。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交付、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六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由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及業主等人員(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八條 籌備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內容;
(2)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3)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
(4)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選舉辦法;
(5)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6)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業主身份、戶數或者建築面積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覆核並告知異議人覆核結果。
第九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3)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4)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依法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事項;
(6)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7)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4)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通過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社區主任可兼任所轄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優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經推薦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備案:
(1)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管理規約;
(4)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會予以備案,並出具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的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1)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2)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3)業主委員會百分之五十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4)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堅持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對於業主較少且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小區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具備專用辦公場所,新建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辦公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從物業用房中解決並由開發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舊住宅小區的辦公場所應設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條件的獨立設定辦公室,暫不具備條件的社區可通過建設物業用房的措施逐漸改善辦公條件。
第二十四條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的改造建設資金由縣政府承擔,列入小區改造計畫逐步完善。新開發的住宅小區配套設施不全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
第二十五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完成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管理物業。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用於超過保修期的樓房屋面、院面等公共設施的大修、中修。
第二十七條 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配備一名在編大學生做為物業專乾,負責本社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社區物業專乾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要對契約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契約條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條 城建、物價、工商、財政、公安、民政、環保、綜合行政執法、法院等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並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物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監督小組,定期對各物業小區相關人員的工作情況、物業服務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與相關人員工資掛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桓政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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