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償對象
2009年申報特定慢性病經縣專家組評審後符合特定慢性病的患者。
二、補償時限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特定慢性病患者因治療該病產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集中補償時間
200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四、報銷補償須提供資料
1、參合農民憑身份證或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1份;
2、《合作醫療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3、疾病診斷證明;
4、門診病歷(縣級必須提供門診病歷及處方、鄉鎮級提供處方加蓋醫療機構公章)、輔助檢查報告單;
5、門診收費專用票據(縣外就醫必須是電腦版票據)等相關資料。
五、特定慢性病診療證的管理
1、申請特定慢性病患者經縣合醫辦審核符合條件後發予桐梓縣合作醫療特定慢性病診療證;
2、本證每年交縣合醫辦年審一次,年審後方能有效使用;
3、2010年縣外特定慢性病門診治療,需經縣合醫辦審批,未經批准不予辦理補償手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