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二次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桐府發〔2007〕28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
二次補償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緩解參合農民因大病住院帶來的經濟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根據《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桐府發〔2006〕22號)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一、補償對象和範圍
已參加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報銷標準給予補償,達到封頂線15000元後,仍有大額醫藥費無力支付的人員,可以申請合作醫療大病二次補助。
二、補償標準
大病二次補償實行分段計算,參合農民住院補償達到封頂線後,自付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補償;自付費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40%補償;自付費用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0%補償;超過3萬元的部分按60%補償。住院費用累計計算,每年只集中辦理一次,二次補償封頂線為3萬元。
三、資金來源
在全縣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基金總額中,按8%的比例提取大病醫療補償金。
四、基金管理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醫療補償金,每年支出必須控制在年度預算內,由縣財政在新農合基金專戶中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內結餘部分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五、辦理程式
(一)本人申請
符合補償條件的參合農民,由本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填寫《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二次補償申請表》,交村民委員會審核並公示7天后,交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合醫辦,並如實提供公示情況、已辦理報銷補償住院發票的複印件、費用清單、疾病證明、出院小結、身份證和《合作醫療證》原件及複印件等。
(二)審批程式
次年1月上旬,各參合農民將必備資料交所在鄉鎮合醫辦初審;中旬由鄉鎮合醫辦將初審後的資料交鄉鎮新農合領導小組覆核;下旬由鄉鎮新農合領導小組將覆核後的資料交縣合醫辦組織專家組評審,並報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批准。
(三)支付方式
經批准的大病醫療補償金,由縣財政從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中據實劃撥到縣合醫辦支出賬戶,縣合醫辦撥付給補償對象。
六、監督管理
(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醫療補償金由縣財政局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償金的,由縣合醫辦撤銷其補償,並追回補償金;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每年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將補償執行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七、本辦法由縣合醫辦負責解釋,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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