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案頭文學,或稱“案頭之曲”,它與“場上之曲”相對應,特指那些極具文學性、閱讀性,但不適合舞台演出的戲劇作品。
概況
戲劇劇本是一種在表演藝術規範制約下的特殊文章。因此,相當多的戲劇家在進行戲劇創作時,把劇本當作特殊的文章來創作。而在中國戲劇創作史上,長期以來,就有所謂“本色派”與“文采派”的不同流派。本色派偏重劇作的演唱價值,文采派偏重劇作的閱讀價值。前者是對戲劇的“舞台性”的注重,後者則是對戲劇的“文學性”的注重。二者發展到極端,就變成了“案頭文學”與“場上之曲”的對立。在作家凸顯才情的風潮下,有部分明清傳奇,就是只能讀不能演的案頭劇作,這些作品最後作為文章被流傳下來,但沒有戲曲舞台生命。
李漁在《閒情偶寄》中提出的“立主腦”、“脫窠臼”、“密針線”、“減頭緒”、“貴顯淺”、“重機趣”等說法,其目的既是要把戲曲寫成給“讀書人、不讀書人及婦人小兒同看”的場上之曲,又是要寫成天體間的“絕大文章”。也一些傑出的戲曲劇本做到了這點:既可演出,又宜閱讀,如王實甫《西廂記》、湯顯祖《牡丹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