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

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基本信息

詞語解釋

治安機關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司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印發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社會管理舉措,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製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製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民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製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製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紮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製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製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檔案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係。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製度的發展與完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