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導城市防空襲方案制定、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訓練、防空防災演習演練、疏散體系建設,協助軍事部門指導城市防空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四)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和信息化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負責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幹部和技術人員培訓。
(七)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縣本級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技成果。
(九)承擔縣人民政府賦予的應急救援任務,利用人民防空設施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為應急救援服務。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縣人武部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