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勞秀斯,H.

格勞秀斯,H.

荷蘭政治家、法學家、近代國際法奠基人。1583年4月10日生於代爾夫特一個知識分子家庭。自幼聰明過人,11歲上萊登大學,15歲赴法國奧爾良大學攻讀法律。1599年回荷蘭,在海牙當律師。1601年在荷蘭共和國荷蘭省政府任檢察長,並積極參與外交活動。1604年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撰寫了《捕獲法》一書。1609年出版《論海上自由》的1章,全書於1868年出齊。1613年率荷蘭政府代表團赴英國解決貿易糾紛。

格勞秀斯,H.

正文

格勞秀斯,H.荷蘭政治家、法學家、近代國際法奠基人。1583年4 月10日生於代爾夫特一個知識分子家庭。自幼聰明過人,11歲上萊登大學,15歲赴法國奧爾良大學攻讀法律。1599年回荷蘭,在海牙當律師。1601年在荷蘭共和國荷蘭省政府任檢察長,並積極參與外交活動。1604年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撰寫了《捕獲法》一書。1609年出版《論海上自由》的 1章,全書於1868年出齊。1613年率荷蘭政府代表團赴英國解決貿易糾紛。1618年因宗教問題同莫里斯親王發生衝突,先被判終身監禁,後於1619年被判死刑。1621年越獄成功,長期僑居巴黎,從事寫作,主要著作為《戰爭與和平法》(1625)。此外,他對歷史、文學、神學及自然科學均有研究。1631年回荷蘭,1632年又逃到德國。1634年被瑞典政府委任為瑞典法國公使。1644年辭職。1645年從瑞典乘船回荷蘭時遇難得救,兩天后,即8月28日在羅斯托克去世。
格勞秀斯主張用國際法約束國家之間的關係,提出“正義戰爭”應當是個重點。他發展了古希臘羅馬哲學中的自然法論,認為:法律的基礎是自然法,法律應當符合理性,不應當由上帝、國王和其他任何人任意改變,提出有限制的倫理主權說。又以自然法理論分析國際現象,提出以尊重人和私人財產的觀點來處理戰爭和戰俘問題,除某些原因外,進行戰爭是有罪的。他的這些思想體現了當時荷蘭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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