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於2010年12月30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發〔2010〕4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安置房建設組織領導、安置房建設的報批報建、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安置房建設規費減免、安置房定價與銷售、安置房物業管理、附則8章32條,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發〔2010〕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區域內征地拆遷農民安置房建設管理,加快征地拆遷工作,維護拆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區和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雲龍示範區規劃區域內,安置因徵用集體土地而被拆遷房屋並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實行安置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形式。
第四條 以鄉(鎮)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預留土地總面積的10-15%作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畝以上的預留10%;1畝以下(含1畝)的預留15%。預留地應堅持一次性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經依法報批,徵用後可轉為國有出讓地,其使用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安置房購買對象的資格認定工作,由國土部門出具項目征拆相關文書,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身份證明,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及鄉(鎮)、辦事處、村或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審查、審定。
第六條 安置房按安置人口每人45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基本戶型應與人均45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被安置對象的多數人意見,適當調整。安置人口兩人以上的家庭,可申請兩套安置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可用於出租,但總面積不得突破按安置人口計算的面積之和。安置房屋面積大於每人45平方米安置標準的部分,應按市場價購買。

第二章 安置房建設組織領導

第七條 安置房建設實行市統籌、區為主的原則,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和雲龍示範區管委會統一組織建設。
第八條 成立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人防辦、審計局、物價局、規劃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城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第九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和雲龍示範區管委會應分別成立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安置辦”),具體負責安置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人防、房產等職能部門應全力支持、配合、指導安置房建設與管理工作,開闢綠色通道,及時為安置房建設業主單位承辦報批、報建、辦證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設的報批報建

第十一條 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各城區人民政府應會同市規劃部門按照《株洲市土地徵收預留安置用地實施細則》(株政發〔2006〕22號)檔案規定,組織編制本區預留安置用地計畫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立項和年度投資計畫由市發改委授權各區發改局進行審批,並下達項目建設計畫批准檔案,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三條 安置房建設先期作為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按如下程式到規劃、國土、建設、人防等部門辦理報批報建等手續。
(一)建設用地報批:建設單位按照預留安置用地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到規劃、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農用地轉用審批單》。
(二)建設工程規劃報批: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設申請,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施工報建:建設單位提出施工許可申請,由市建設局、市招投標局組織進行項目施工招投標、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施工圖紙審查備案,並對質量、安全報監等相關手續進行審核,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人防工程建設報批:由建設單位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請併到市人防辦辦理建設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安置房竣工驗收後,依據有關政策和規定,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式統一組織辦理征地及土地出讓等手續,負責向國土、房產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四章 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安置小區按照相對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態宜居、建設達標的原則組織建設,確保公共配套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安置房戶型規劃設計應事先徵求購房戶意見,以基本戶型為主體,形成總體建築規劃設計方案,經區人民政府評審後,報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安置房建設按照“項目競標、工程競標”的原則,依法依程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項目代建、施工和監理單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設成本,保證安置房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範和規定,嚴格執行契約管理、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安全生產及竣工備案等制度,強化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項目須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人防、房產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竣工資料綜合驗收並備案。

第五章 安置房建設規費減免

第二十條 安置房建設比照市政府廉租房報建優惠政策執行。

第六章 安置房定價與銷售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核定銷售價格,由各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審核後批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 購房戶所購安置房超指標面積部分,比照當時同類型商品房市場價格購買。
第二十三條 未計入成本的代收費,由售房單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銷售價格之內。

第七章 安置房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置小區物業管理遵循社會化管理原則。公用物業的建設和管理以服務小區業主為原則,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和雲龍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獨立的安置小區應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業主委員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小區內總建築面積的3-5‰配套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九條 小區內的水、電、氣等實行一戶一表,單戶計量,由專業供應公司向終端用戶直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條 安置房購房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繳納房屋維修資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需要上市交易的,依照房產交易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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