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基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
簡介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適用對象
1. 企業法人
2. 非法人企業
3. 機關、事業單位
4. 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5. 社會團體
6. 民辦非企業組織
7. 異地常設機構
8. 外國駐華機構
9. 個體工商戶
10.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 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12. 其他組織
申辦所需檔案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同的存款人應按下列要求向銀行相關網點出具證明檔案:
1. 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 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 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 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 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 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 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 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 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 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可不出具。還需出示國家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法人身份證(如果不是法人本來前來開設基本戶,需出示被授權人身份證和法人身份證,然後根據銀行提供的授權書)。此外還需攜帶企業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
所有以上檔案均需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