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辦發〔2009〕1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意見》(株發〔2008〕8號)精神,組建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正處級特設機構,代表市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及企業。
一、劃入職能
(一)市國資辦承擔的全部職能。
(二)市委企業工作委員會承擔的有關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和領導班子、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等職能。
(三)市企業發展促進局(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能。
(四)市財政局承擔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
1.擬定監管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制度草案;
2.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金收益;
3.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
4、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
(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擬定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制度及具體辦法;擬定監管範圍內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檔案;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和領導班子、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依照法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對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審計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監管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產權交易機構(依法應由專門部門或機構監督的除外),並依法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
(六)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
(七)依照規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資的部分企業派出監事會和財務總監,並負責其日常管理。
(八)負責與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承擔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機關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重大事項和決定的督辦工作;承擔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承辦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接待聯絡和行政後勤等工作。
(二)政工科
承辦監管企業負責人的選拔、推薦、考核、任免及企業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監管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辦法;承擔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務、老乾及工青婦等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監管企業黨建以及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加掛監事會工作科牌子)
承擔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檔案,擬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建立完善派出監事會工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負責調查研究監管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監事會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總結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研究,指導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派駐監事的有關工作及機關法律事務工作;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產權管理科(加掛資本合作科牌子)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及資產評估核准工作;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建立和完善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辦與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對接合作的日常工作。
(五)改革發展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進市屬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協調解決企業改制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研究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安置及維護穩定等工作。
(六)考核分配科
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扭虧增盈工作;組織擬訂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監管企業及重要子公司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編制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提出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繳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指導監管企業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負責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協調監管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
紀檢(監察)、群團組織機構和人員按章程和有關規定設定及配備,人員編制在編制總額內。
六、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資委機關核定行政編制26名。
領導職數:書記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長13名。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辦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改革後勤服務人員管理的通知》(株辦〔2005〕37號)精神,核定後勤服務人員聘用指標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