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核洪水

校核洪水,指符合水工建築物校核標準的洪水。

設計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所採用的非常運用時校核標準的洪水。當校核洪水來臨時,可以允許水庫的最高水位至壩頂之間的安全超高留得少一些,水電站的正常工作可以允許暫時遭受破壞,但水庫的主要建築物——大壩、溢洪道,必須確保全全。

定義

符合水工建築物校核標準的洪水。校核洪水反映水工建築物在非常運用情況下所能防禦洪水的能力,是水利水電工程規劃設計的一個重要設計指標。校核洪水是為提高工程的安全與可靠程度所擬定的高於設計標準的洪水,用以對水工建築物的安全進行校核。當水工建築物遭遇這種洪水時,安全係數允許作適當降低,部分正常運行條件允許破壞,但主要建築物應保證安全。

標準

洪水標準的採用,各國無統一的準則。總起來說,工程有分等級與不分等級兩類:洪水標準有分設計、校核兩種情況的,也有不分的;校核洪水又有採用頻率洪水或可能最大洪水等不同規定。例如,美國工程按失事後果及工程規模等分級,但不分設計標準和校核標準,而以可能最大洪水作為最高一級的洪水標準。又如,原蘇聯按工程規模分級,並分設計標準和校核標準,但以萬年一遇洪水作為最高一級的洪水標準。

校核洪水 校核洪水

在中國,根據SL252-2000《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規定,水利水電工程按其規模、效益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分等。工程中的永久建築物,一般根據工程等別及其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分級;因地形條件、洪水特性和工程特點,其水工建築物按照山區、丘陵區水利水電工程,平原、濱海區水利水電工程分別制定各類水工建築物的洪水標準;洪水標準分設計標準和校核標準兩種情況 (見表)

當山區、丘陵區的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擋水高度低於15 m,且上下游最大水頭差小於10 m時,其洪水標準宜按平原、濱海區標準確定;當平原區、濱海區的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擋水高度大於15 m,且上下游最大水頭差大於10 m時,其洪水標準宜按山區、丘陵區標準確定。江河採取梯級水電開發方式,在確定各梯級水利水電工程的永久件水工建築物的設計與校核洪水標準時,應結合江河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統籌研究,相互協調。但校核洪水又按不同壩型和失事後果分別採用PMF或不同頻率的洪水。

設計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所採用的校核洪水的標準,對山區、丘陵區按下述原則確定:①對土石壩,如失事下游將造成特別重大災害時,1級建築物的校核洪水標準應取PMF或萬年一遇洪水;2~4級建築物的校核洪水標準,可提高一級。②對混凝土壩、漿砌石壩,如洪水漫頂將造成極嚴重的損失時,1級建築物的校核洪水標準,經過專門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可取PMF或萬年一遇洪水。③水電站廠房的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表規定確定。河床式水電站廠房擋水部分的校核洪水標準,應與主要擋水建築物的校核洪水標準相一致。平原、濱海區的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水電站廠房、泵站建築物的校核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表規定確定。

校核洪水的洪水標準表達形式有兩類:一類為頻率洪水,其計算方法參見設計洪水;另一類為可能最大洪水,其計算方法見可能最大洪水。據SL44-93《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洪水計算規範》規定,用頻率洪水作為校核洪水時,經分析檢查,如成果有偏小的可能,應加安全保證值(一般不超過計算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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