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轄區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會同其它行政機關依法加強社會團體票據管理,規範其財務行為;加強轄區內社會團體依法行為的監管,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團組織。
(二)負責轄區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民辦外企單位年度檢查工作。
(三)負責轄區擁軍優屬工作;主管轄區優撫撫恤優待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軍人撫恤優待政策,執行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級評定的相關資料的收集和上報工作;管理使用撫恤事業費;協助其他行政機關做好涉軍群體維穩工作。承擔城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轄區抗災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計上報災情;負責管理、分配上級下撥的和本區人民政府撥給的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負責管理本區救災捐贈工作;承擔本區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供養等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鎮(街道)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六)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會建設政策,研究提出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基層民主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工作,推動社區服務發展。
(七)負責本區行政區劃、邊界、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各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有關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城區婚姻登記管理和指導工作;承辦轄區居民婚姻登記;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九)負責本區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負責辦理轄區內收養登記。
(十一)承辦本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