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田運動

查田運動

1933年6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發出《關於查田運動的訓令》,要求各級政府在查田運動中,堅決執行階級路線,以農村中工人階級為領導:依靠貧農,堅固聯合中農,向著封建半封建勢力作堅決的進攻。

查田運動簡介

查田運動 查田運動

把一切冒稱“中農”、“貧農”的地主、富農,完全清查出來,沒收地主階級的一切土地財產,沒收富農的土地及多餘的耕牛、農具、房屋,分配給過去分田不夠的及尚未分到田的工人、貧農、中農,富農則分較壞的勞動份地。2日,中共蘇區中央局作出《關於查田運動的決議》,指出查田運動是一場劇烈與殘酷的階級鬥爭,要求各級黨組織依靠僱農、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民眾,來反對和剝奪地主殘餘與富農的一切反革命企圖。但又指出:決不容許任何消滅富農的企圖。只沒收他們多餘的農具與好的田地,分給他們以壞的“勞動地”。

查田運動開展

1933年2月1日,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在蘇區實行查田運動的訓令》,下發到中央蘇區所轄的39個縣。《訓令》指出:“蘇區內田未分好或分得不好的地方,如會昌、石城、安遠、尋烏、南廣、新泉、寧化等縣,要馬上發動民眾,重新分田,或彼此將田對調。土地分得好的地方,要組織突擊隊、查田隊,去檢查別區和別縣的土地,發動他們重分或對調。限兩個月內全縣田園必須徹底分好,要 使地主分不到一寸土地,富農分不到一丘好田。”

對於中央蘇區的蘇維埃幹部和民眾來說,“查田運動”這個詞,他們已在1932年2月就聽說過。那是周恩來秘密進入瑞金,就任蘇區中央局書記後一個多月,為貫徹共產國際和中共六屆四中全會後中央關於土地革命的指示,提出了“查田運動”的口號。2月8日,由周恩來起草的《關於在粉碎敵人四次“圍剿”的決戰面前黨的緊急任務》中,規定了八項立即執行的任務,第六項就是“必須完成查田運動,徹底解決土地問題”。蘇區中央局的指示,“撥正”了贛閩兩省土地分配的方向。1932年5月初,江西省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在興國縣城召開。大會通過的《土地問題決議案》以檢討的語氣寫道: “過去江西分配土地是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以人口為單位平均分配,這是非階級路線的全民化土地革命,是錯誤的。”“現在必須執行明確的階級路線,即豪紳地主不分田,而富農只能分壞田。為此,蘇區各縣應組織查田委員會,將所有的錯誤徹底地揭發出來。”6月中旬,福建省蘇維埃政府在5月份頒布的《重新分配土地的條例》基礎上,補發了一個《檢查土地條例》,宣布說:“全閩西馬上舉行一個檢查土地分配的運動。過去一切地主(不論大小地主)家裡所分到的土地,以及他的房屋財產用具,一概徹底檢查出來沒收,富農多分的土地和所分的好田(秧田)都要清查出來加以沒收。”圍繞著蘇區中央局查田的指示,臨時中央政府還在瑞金召開的周圍六個縣工農檢察部聯席會議上,布置六個縣立即展開這項工作:“如發現地主還據有土地和大房屋,富農還占有好田,必須立即沒收,重新分配。”

然而,蘇區中央局的這次查田運動,卻成了光發指示不見行動的過場。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查田運動不切合蘇區土地革命的實際,脫離了蘇區農民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第四次反“圍剿”的戰爭任務像大山一樣壓在中央蘇區軍民頭上,軍事的極度緊張,根本無暇顧及查田;還有一個更為關鍵的因素就是周恩來已在實際接觸中感覺到: 查田運動並非共產國際和臨時中央所強調的那么正確和重要,如果這樣做的話,意味著從根本上否定蘇區多年來取得的土地革命成果,將引起許多方面的混亂。可是,1933年的查田運動,卻與臨時中央有直接關係,是博古作出的重大部署。1933年1月下旬,在上海站不住腳的臨時中央,由博古帶領來到瑞金。甫抵之際,臨時中央決定把查田運動當成反“右傾機會主義”、“富農路線”的重要內容全面鋪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的《訓令》,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的。2月10日,臨時中央與臨時中央政府的聯合機關報《紅色中華》,在第一版的頭題位置,刊出署名博古的社論性文章《徹底進行老蘇區和新發展區域的查田運動》,鄭重提出“徹底進行老蘇區的查田運動與新發展區域中的迅速沒收地主階級土地,將其平均分配給僱農、苦力、貧農、中農,實行正確的土地分配,這是我們在各個戰線展開全面進攻的一個重要方面”。緊接著,由蘇區中央局主辦、受中央黨報委員會指導的《鬥爭》刊物第十四期,刊登了《蘇維埃政權下的階級鬥爭》的評論。文章指出:“贛西南和閩西蘇區的土地是普遍分配了,但是所有的地主富農分子都同時分得了土地,這與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大相逕庭!是一種非階級路線的表現。現在要重新正確地分配土地,實行‘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這對於我們是極端必要的,必須把查田運動在蘇維埃區域內劇烈地開展起來! ”

博古等人高度重視查田運動的理論宣傳,除了發表社論、評論外,博古還親自出馬,在中央人民委員會駐地沙洲壩元太屋作動員報告。聽報告的對象為中央各部門、直屬機關負責人以及瑞金部分鄉主席百餘人。年僅26歲的博古,以其出色的口才,從蘇聯大辦農業合作化消滅富農經濟講起,結合六屆四中全會後中央制定的《土地法草案》,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理論上的闡述:

“被沒收的舊土地所有者,為什麼無權取得任何土地?”

“富農被沒收土地後,為什麼只能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 ”

“在老蘇區和新辟區域如何進行普遍深入的查田運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