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林雲同(1491—1570)字汝雨,號退齋,城關後埭(今莆田市城廂區英龍街)人,生於明弘治四年(1491年),為林葦後裔。
人物事跡
嘉靖五年(1526年),雲同登進士第四名,改庶吉士,授戶部山西司主事。嘉靖七年(1528年),以京官主試廣西,繼任江西九江稅官。
雲同辦事勤勉,船隨到隨發。每遇大風,即使是夜半,也披衣開鑰,不使船泊浪濤中,商人無不感動。他課稅充分及時,曾將額外課得的千餘緡全部上繳。旋擢禮部祠祭司員外郎,轉浙江提學僉事。他執法至嚴,時宰相張璁替他的女婿請補廩膳生員,他堅決不準。後補河南僉事、廣東提學副使,功令一如浙中。繼升浙江左布政。時浙江有玉金箔案,首犯已判死罪,有人賄宰相夏言,轉請巡撫求脫。雲同正色:“官可免,此囚不可出。”即令伏法,夏言恨之。
夏言罷官後,雲同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湖廣。適沅州、辰州有兵事,督府檄文取行糧數十萬。雲同以楚地連年歉收,奏請朝廷貸輸邊歲例粟15萬石,楚人感戴。在楚的宗室、親王,凡有驕恣不法的,雲同都依法制裁,絕不寬免。有其屬縣人李廷春賄嚴嵩之子嚴世蕃升為內台,雲同疏摘其狀。嚴世蕃反誣,湖廣巡捕白其真相,李官被罷。雲同以嚴嵩柄國,無心仕進,乃在湖上構屋,在那裡讀書,不肯復出。
隆慶元年(1567年),嚴嵩伏法。雲同被用為刑部右侍郎,轉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掌院事。任內,刊立會約,節浮費、禁苛禮,去奢就儉,風氣為之一變。次年,升南京工部尚書,雲同兩疏請退,詔旨慰留。隆慶四年(1570年),江南水災,雲同奏免江南十縣稅額的一半。同年,雲同升南京刑部尚書,卒於任上,時年79歲。贈太子少保,謚端簡。
雲同秉性孝友,律己謹嚴,嘗愛孟子“人有不為而後可以有為”之言,終身佩服,不失尺寸。讀書時他曾題壁云:“寧餓死,不為不廉之夫;寧布衣,不為乾進之士”。著有《讀書園詩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