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滿足林業苗圃(下稱苗圃)工程設計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設計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新建和改(擴)建的林業固定苗圃工程設計,集體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苗圃按土地總面積劃分類型如下:
一、大型苗圃:土地總面積20hm2 上。
二、中型苗圃:土地總面積7-20hm2(含20hm2)。
三、小型苗圃:土地總面積7hm2以下(含7hm2)。
第1.0.4條 苗圃生產的苗木質量應達到國標《主要造林樹種苗木標準》,育苗工藝應按照國標《育苗技術規程》的要求,苗圃工程設計應根據苗木生產的規模和技術要求,合理安排工程項目。
第1.0.5條 苗圃工程應根據主管部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設計。
第1.0.6條 苗圃工程的項目構成如下:
一、生產設施:圃地工程。
二、輔助生產設施:包括土壤改良、給水、排水、道路、供電、通訊、防護林及倉庫棚窖、機具檢修、化糞池、氣象哨、消防、科研、溫室等工程。
三、行政與生活福利設施:包括辦公室、職工宿舍、住宅以及公共和衛生福利工程。
第1.0.7條 苗圃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圃址選擇與總平面設計
第一節 圃址選擇條件
第2.1.1條 圃址選擇應貫徹“城鄉結合、農工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方針和“以圃定居經營、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2.1.2條 圃地選擇:
一、地形地勢 應選擇地勢平坦,自然坡度在3度以下,排水良好的地方,山地丘陵區因條件限制時,可選擇在山腳下的緩坡地,坡度在5度以下。
二、坡向 北方林區宜選在東南坡;南方林區宜選在東坡、北坡和東北坡;高山地區宜選擇半陽坡的東南坡或西南坡。
三、土壤 圃地土壤以團粒結構,質地較肥沃的砂質壤土或輕粒壤土;土層厚度在50cm以上,PH值以5-8為宜,其中針葉樹圃地PH值以5-6.5為宜,闊葉樹圃地以5-8為宜。
四、水源 苗圃應選在水源充足的地方,水中鹽含量不超過0.15%,地下水位適宜的深度:砂土地區1-1.5m以下,砂壤土2.5m以下,粘性壤土4m以下為宜。
五、病蟲害 地下害蟲數量超過標準規定的允許量或有較嚴重的立枯病、根腐病等病菌感染的地方不宜選作育苗圃地。
第2.1.3條 在圃址選擇時,除滿足苗木生產的條件下,應靠近主要交通銜接點,為了方便生產與生活,有利於解決勞力、畜力和電力來源,在可能條件下宜靠近鄉鎮。
第二節 苗圃勘測
第2.2.1條 苗圃工程在設計前應對苗圃範圍的歷史、現狀、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氣候、水文等自然條件和居民點、交通等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勘察與調查論證工作,提出苗圃工程設計的基礎資料。
第2.2.2條 圃地土壤調查:圃地採用土壤剖面調查,一般可按1-5hm2設定一個剖面,但不得少於三個,剖面規格:長1.5-2m,寬0.8m,深至母質層(最淺1.5m)。每個剖面都要記載下列因子:
一、剖面位置及編號(用草圖示位)。
二、海拔高、坡度、地下水位。
三、按層次記載土壤顏色、質地、結構、濕度、結持力、石礫含量、植物根系分布及整個剖面形態特徵等,並確定其土壤的土類、亞類、土種名稱。
圃地土壤應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區劃,並根據需要提出土壤改良工程項目。
第2.2.3條 圃地病蟲害調查:採用挖土坑分層調查。樣坑面積1.0×1.0m,坑深挖至母岩。樣坑數量:5hm2以下挖5個土坑;6-20km2挖6-10個土坑;21-30hm2挖11-15個土坑;31-50hm2挖16-20個土坑;50hm2以上挖21-30個土坑。土坑調查病蟲害的種類、數量、危害植物程度、發病史和防治方法。通過調查提出病蟲害防治工程項目。
第2.2.4條 調查氣象資料:
一、年、月、日平均氣溫、絕對最高最低日氣溫、土表層最高最低溫度、日照時數及日照率、日平均氣溫穩定通過10℃的初終期及初終期間的累積溫度、日平均氣溫穩定通過0℃的初終期。
二、年、月、日平均降水量、最大降水量、降水時數及其分布、最長連續降水日數及其量和最長連續無降水量日數。
三、風力、平均風速、主風方向、各月各風向最大風速、頻率、風日數。
四、降雪與積雪日數及初終期和最大積雪深度、霜日數及初終期、霧淞日數及一次最長連續時數、雹日數及沙暴、雷暴日數、凍土層深度、最大凍土層深度及地中10cm和20cm處結凍與解凍日期。
五、當地小氣候情況。
第2.2.5條 圃址測量
一、圃址範圍內及其外部相關的道路等地段應進行地形測量。
二、施測時應將土壤與病蟲害分布區域的境介標入地形圖。
三、地形圖測量比例尺為1:500――1:2000。
第三節 苗圃總平面設計
第2.3.1條 苗圃總平面設計應根據自然地形,生產工藝、功能區劃以及與外部銜接等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
第2.3.2條,輔助用地面積規定
輔助用地系指除圃地以外的用地。大型苗圃的輔助用地不應超過苗圃總面積的25%;中、小型苗圃的輔助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苗圃總面積的30%。
第2.3.3條 輔助生產設施的平面設計
一、道路網:布設從行政管理區與外部交通相聯結的幹道;國內道路應以保障生產、方便管理和生活,適應機耕需要,布設支道和岔道。大型苗圃可根據需要布設環圃道路。
二、道路網,給水及排水系統應綜合考慮,統一協調布設。
三、有風、沙危害,需要設定防護林帶的苗圃,應按林帶樹種的防護性能,(一般以樹種高的15――17倍距離)結合苗圃用地設計防護林帶,林帶宜與道路網配合設定。
第2.3.4條 中、小型苗圃的職工宿舍及住宅可以在圃外適宜的地點建設。
第三章 圃地工程設計
第3.0.1條 圃地工程系指苗圃生產用地建設工程
第3.0.2條 苗圃生產用地應根據計畫培育苗木的種類、數量、規格要求、出圃年限、育苗方式及輪休或休閒等因素以及各樹種的苗木單位面積產量,按下式計算生產地面積。
n N A B
P=∑ ×
i=1 ni C
式中 P――某樹種育苗面積(公頃);
N――每年需要該樹種的苗木數量(株);
A――苗木培育年數;
hi――該樹種單位面積產苗量(株);
n――樹種數量;
B――輪作區的區數;
C――該樹種每年育苗所占輪作區數;
B/C――實行育苗輪作區情況下使用。
培育二年以上換床苗木,其生產用地,用上述公式分別播種區和移植區計算,然後相加即可。在確定生產用地總面積時,應考慮育苗生產過程中的撫育、起苗、貯存等工序的苗木損耗,可按計算結果增加3―5%面積。
第3.0.3條 圃地的區劃原則:
一、合理利用土地,便於生產和經營管理。
二、根據立地條件與樹種生物學特性要求和育苗方法與經營管理水平綜合考慮,進行作業區區劃。
三、作業區的長度與寬度比例應適當。
1、作業區長度:大型苗圃或機械化程度高的苗圃以200―300m為宜,中型苗圃或畜耕為主的苗圃以50―100m為宜。
2、作業區寬度:以長度的一半或三分之一為宜。在排水良好地區可寬些,反之則窄些。
3、山地苗圃作業區長度、寬度可按照地塊現狀儘量保持完整形狀。
四、作業區宜循南北走向。
第3.0.4條 作業區劃分:
一、播種區 應選擇地勢較高而平坦,坡度小,土層厚度50cm以上,肥力中等,灌溉方便,背風向陽地段。
二、無性繁殖區 應依據樹種生物學特性,以滿足扦插、嫁接埋條(壓條)、分櫱(分株)育苗的工藝條件,選擇排水良好的地段。
三、移植區 應依據苗木培育規格和樹種生長速度及其特性,選擇獨立完整的地段。
四、試驗區 應根據引種、組培和新種引植及新品種的特性及其採用工藝條件,選擇便於觀察、試驗的地段,宜結合溫度統一區劃。
第四章 輔助生產工程設計
第一節 土壤改良工程
第4.1.1條 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對含水量過多和土地瘠薄或連續育苗地力衰退的圃地應進行土壤改良工程。
第4.1.2條 土壤改良工程設計的內容:
一、確定土壤改良類型。
二、確定土壤改良的方式和改良的措施。
三、確定土壤改良的工藝、機械化作業比重和設備造型,計算土壤改良的工程量。
第二節 給水工程
第4.2.1條 苗圃必須設有給水系統,以保證苗木生產的灌溉和滿足生活用水需要。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當地水源,合理確定工程項目及其規模和構築物類型。
第4.2.2條 給水工程設計主要內容包括: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統工程。
第4.2.3條 當利用河川逕流自然水源,需要建築壩(閘)引水工程時應按水電部《水利水電工程水利動能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設計。
第4.2.4條 當利用地下水源需要開鑿機井時,應按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供水水文鑽探與鑿井操作規程》和《供水管井設計規範》的規定機井井型、深度和機井密度。
為了提高灌溉水溫和蓄水灌溉的需要,可根據實際需要設計蓄水池或水塔,其類型和規模應根據貯水量確定。
第4.2.5條 當採用流灌工程(漫流灌溉)時,主渠(管)道、支渠(管)道宜為永久性結構;作業區四周為臨時性灌溉渠道。各種渠道設定,應根據育苗生產的用水量、流速、地質等因素,確定渠道的寬度和深度,主、支渠道結構類型選擇要本著就地取材,簡單有效的原則確定,一般可採用片(卵)石鋪砌。
漫流灌溉渠道的設計要求:
1、渠道設定 應根據育苗灌溉的需要進行設計,其平面走向應順沿地勢由高往低布設。
2、渠道坡降為1-4‰之間,最大不宜超過10‰。對於落差過大處,應設定跌水構築物。
3、渠道邊坡宜1:1。
第4.2.6條 噴灌工程:主要是管道式噴灌系統和機組式噴灌系統。噴灌工程設計應根據灌區地形、土壤、氣候、水文與水文地質以及經濟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做到充分利用現有水利設施、切合實際、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第4.2.7條 噴灌工程設計應進行灌溉技術參數論證、水源分析、管道水力計算、設備選擇及其工程設計,按照國際《噴灌工程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設計。
第4.2.8條 固定管道應埋入地下50cm以下,在寒冷地區應埋入凍土層以下。
第三節 排水工程
第4.3.1條 為防止苗圃外水入侵和排泄圃內積水,應根據苗圃地形、地勢、暴雨逕流和地質條件設計排水工程。排水工程包括:為了防止外水入侵而設定的截水溝和圃內排水溝網組成的排水系統。
第4.3.2條 排水工程設計要求:
一、大排水溝 為排水溝網的出口段並直接通入河、湖或公共排水系統或低洼安全地帶。大排水溝的截面根據排水量決定,但其底寬及深度不宜小於0.5m。
二、中排水光宜順支道路邊設定,底寬0.3-0.5m,深0.3-0.6m。
三、小排水溝宜設在岔道路旁,寬度與深度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大、中排水溝宜採用片(卵)石鋪砌的永久性結構,其邊坡可採用1:1。
五、排水溝網與灌溉渠道網宜各居道路一側,形成溝、渠、道路並列設定。
六、圃外截水溝的截面應根據排水量決定,但其底寬與深度不宜小於0.5m。
第四節 道路工程
第4.4.1條 道路按使用性質分為幹道、支道和岔道三種。
一、幹道:由行政管理區至圃外公路之間的聯接道路。大型苗圃可按林區公路二級標準;中、小型苗圃可按林區公路三級標準進行設計。
二、支道:由幹道聯接至各作業區的道路。路基寬度按3.5m,其它技術指標按林區公路四級標準進行設計。環圃道按支道標準設計。
三、岔道:作業區內的機耕道路和人行道路,路基寬度宜按2m進行設計。
第五節 供電通訊工程
第4.5.1條 苗圃供電工程應根據電源條件,用電負荷和供電方式,本著充分利用地方電源,節約能源、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設計,在沒有電源的地方,可設小型發電機組供電。
第4.5.2條 苗圃用電負荷較小,當變壓器容量在180千伏安以下,而且環境特徵允許時,可架設桿上變壓器台;用電負荷較大的苗圃可採用獨立變電所。變電所或變壓器台的周圍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第4.5.3條 苗圃通訊一般採用架空明線的有線通訊,在條件具備時可採用無線通訊。
第六節 防護林工程
第4.6.1條 風沙危害地的苗圃應設定防護林帶工程。
第4.6.2條 防護林帶設定原則:
一、防護林帶應根據苗圃風沙危害程度進行設計。一般規定為:小型苗圃與主風方向相垂直設定一條林帶;中型苗圃四周應設定林帶;大型苗圃除周圍設定環圃林帶外,圃內應根據樹種防護性能結合道路、渠道設定若干輔助林帶。
二、林頻寬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土壤結構和防護樹種的防護性能決定,一般規定為主林頻寬度8-10m,輔助林帶2-4m。
三、林帶宜選擇生長迅速:防護性能好的樹種,其結構以喬木、灌木混交的半透風式為宜,要避免選用病蟲害嚴重的和苗木病蟲害中間寄生的樹種。為了保護圃地避免獸、禽危害,林帶下層可設計種植帶刺且萌芽力強的小灌木和綠籬。
四、林帶設計應以防護效益好,堅持合理利用土地,本著因害設防,美化圃容,改良生態環境,結合考慮經濟效益。
第七節 生產設施配套工程
第4.7.1條 苗圃應根據育苗任務、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和實際需要,本著“有利生產、經濟、有效”的原則,配備生產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和手工操作工器具等設備。
一、生產機械設備:包括輪式、履式拖拉機及其配套的各式犁、鏵犁、各式耙、鎮壓機、旋耕機、作壟機、播種機、噴灑機、推土機、切根機、起苗機和容器裝播機等。
二、交通運輸設備:包括汽車、手扶拖拉機、膠輪車、糞車、板車等交通運輸車輛設備。
三、工器具設備:包括梨、耙、鋤等工器具。
第4.7.2條 苗圃應根據設施裝備,設計配套工程建設。配套工程包括物資、農藥、肥料、種子、糧食、車庫、油庫、工具床等各類倉庫和棚窖、化糞池、曬場、圍牆、牧畜廊舍、機具修理間、消防站等。
第4.7.3條 各類倉庫除特定要求應為獨立建築外,應綜合設定,以免分散和多占土地。各類型苗圃倉庫總建築面積一般規定為:
一、大型苗圃:250-300m2。
二、中型苗圃:200-250m2。
三、小型苗圃:200m2以下。
第4.7.4條 工作棚、工具棚、窖(種子窖、苗木窖)、化糞池等,應根據生產規模、當地具體條件、生產要求、合理地確定建設項目及其規模。
第4.7.5條 苗圃曬場建築面積一般規定為:
一、大型苗圃:100-200m2。
二、中型苗圃:80-100m2。
三、小型苗圃:60-80m2。
第4.7.6條 為防止人為和牧畜、獸禽等入侵危害,苗圃宜設定圍牆,圍牆建築應根據當地條件,一般採用土、石、磚圍牆或金屬類柵欄;對遠距居民點,危害程度小的苗圃,可不設定固定圍牆,宜採用種植帶刺灌木或綠籬護圃。
第4.7.7條 機具修理間、牧畜廊舍建築應根據苗圃設備規模、種類、數量和要求,因地制宜地配置保養裝備,設定機具修理間和牧畜廊舍。苗圃地處火險等級四級以上地區,宜設定消防站,消防站建築面積一般為20-24m2。
第4.7.8條 優質種植材料開發,引種與新品種試驗和育苗新技術研究,是苗圃經營和科研的重要工作,應根據設計任務書要求,進行科研工程設計。
第4.7.9條 苗圃科研設備:包括種子檢驗設備、土壤性能測定設備、苗木生態因子檢測設備及其配套的電器具與玻璃器皿等。
第4.7.10條 苗圃試驗室(包括化驗室)、資料室(包括檔案室)、標本室(包括製作、陳列室)、氣象哨、溫室等工程建築面積一般規定:
一、試驗室、資料室、標本室綜合建築30-50m2。
二、氣象哨野外柵欄建築面積。
1、大型苗圃25m×25m。
2、中、小型苗圃20m×16m。
三、苗圃溫室、塑膠大棚應根據生產任務和科研項目安排的需要,合理地確定建設規模,進行選型和工程設計。
第五章 行政與生活福利設施工程
第5.0.1條 行政與生活福利設施工程的設計原則:
一、有利生產、便於經營管理,方便生活;
二、統一安排、合理布局,注意節省土地,不占或少占用農田;
三、堅持實用、安全、衛生、美觀。
第5.0.2條 在城鎮附近建圃的行政與生活福利設施的建築與用地標準,應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執行;在林區內建圃時可參照《林業局(場)民用建築等級標準》中林場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設計時,應考慮苗圃生產用工制度上,採用季節性臨時工多的特點。
第5.0.3條 公共及生活福利設施,應充分利用當地的社會服務和協作條件,不宜單獨建設,必要時,可採用聯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