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頒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木種苗工程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投資安排的林木種苗工程項目。林木種苗工程包括:國家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省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林木良種繁育中心,林木良種基地、林木採種基地、苗圃、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室)、林木種子加工貯備設施設備和 林木種苗信息化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木種苗工程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林木種苗工程的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建設項目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 林木種苗工程項目的審批主要依據是國家、省級林木種苗工程建設總體規劃。林木種苗工程的建設項目堅持按項目投資、按規劃設計、按設計施工、按標準監督檢查驗收的原則,實行監理制、招投標制,進行規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林木種苗工程實行國家林業局、省、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四級管理體系。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成立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研究部署工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解決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各地要加強對林木種苗工程的領導,成立林木種苗工程領導小組,安排、審議、協調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木種苗工程總體規劃編制、項目審查、審批,林木種苗工程項目實施的指導、組織、管理、檢查、驗收、監督等,並負責國家級、省級林木種苗工程實施的科技和管理幹部的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苗工程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編制、林木種苗工程項目的審核,項目總體設計的審批以及本轄區林木種苗工程項目實施的指導、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培訓工作。
第十條 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國家、省、地、縣四級林木種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對工程實施進行監管,由國家林業局統一組織建設。信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技術檔案、工程實施進度、資金使用、信息反饋等報表、報告及總結等。
第三章 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組織設計,嚴格按設計組織施工。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工程設計檔案審核,對工程施工等進行指導,保證設計與施工質量。
第十三條 林木種苗工程設計實行招投標制度、設計質量負責制。
第十四條 總體(初步)設計應按照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批准,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五條 總體(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指導思想及設計原則,建設內容、規模與布局,培育工程規劃設計,基礎設施與設備建設規劃,投資概算及年度安排,項目的經營與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圖、場區布局圖、各單項工程設計圖等。
第十六條 作業(施工圖)設計應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編制,由直接管理項目建設單位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作業(施工圖)設計的主要內容分別是:
國家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省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作業區劃〔包括種質資源收集區、采穗圃,播種區、無性繁殖區、移植區、試驗示範區、工廠化育苗區(包括溫室區、大棚區、組培區、全光霧扦插區、煉苗區)等〕,輔助生產工程設計〔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給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統工程、噴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電通訊工程、防護工程和生產配套設施(包括生產、加工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工器具設備、科研設備、生產用房及現代化育苗設施)等〕。
林木良種繁育中心、林木良種基地: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建設項目及規模,生產基地區劃,土建工程、設施、設備規劃,建園技術設計(包括無性系來源及數量,無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補植補接,子代測定試驗方法,栽培技術要點等),經營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樹體管理,留優去劣及撫育疏伐管理,病蟲害防治、隔離帶及防火保護管理等)。
林木採種基地: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生產作業區設計〔包括面積規劃、種子生產能力、基地林分管護措施(疏伐、衛生伐、施肥撫育)、病蟲害防治技術措施等〕,土建工程設計(包括曬場、種子倉庫、種子加工精選室、檢驗室等),種子加工處理設備及處理能力,種子檢驗儀器設備等。
苗圃: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圃地工程(即生產用地建設工程,將苗圃劃分為播種區、無性繁殖區、移植區、試驗示範區、工廠化育苗區等),輔助生產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給排水、道路、供電通訊、防護工程和生產配套設施等)。
林木種子加工貯備: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林木種子庫面積、貯藏能力,曬場,種實處理機具、加工設備及處理能力,種子檢驗儀器設備,供電設施及供電能力等。林木種子低溫庫還應包括:製冷方式和溫度、濕度控制範圍,低溫庫主體工程設計(包括檢驗室、種子加工調製室、主控機房、配電室、給排水工程、中轉庫等,製冷設備機組及製冷能力等)。
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室):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主體工程設計包括檢驗室、軟X射線室、貯藏室、標本室、超淨工作室、準備室及辦公室和檢驗儀器設施、設備等。
林木種苗信息化項目:基本情況,設計原則、依據,主體工程設計包括機房、辦公室等,硬體、軟體和網路結構等。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批准的設計檔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實施,不得二次轉包,保證施工質量。土建、設施、設備等大型單項工程實行招投標和監理制,其標準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由建設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第四章 計畫與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和實施情況,組織編制下一年度項目建設投資建議計畫,在每年9月底前上報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審核平衡後上報國家計委申請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確需調整,需報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 全國重點林木種苗建設項目以國家投入為主,地方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建立嚴格的檢查和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林木種苗工程管理費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解決,用於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對項目建設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承建單位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資金到位、使用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逐級報送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和信息資料。
第二十五條 實行建設項目法人代表責任制和工程主管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對違規使用資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立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制度,包括現場監督、情況報告監督、審計監督和追蹤評價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國家林業局、省、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四級監督制度。
國家林業局對建設項目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1—2次監督檢查。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監督檢查結果,並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報送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和其它需要上報的情況。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本年度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九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林業局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對項目採取緩建、停建調控措施,並建議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項目責任人(主管項目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的責任。
一、投資計畫下達且資金到位一年以上無正當理由尚未開工或建設嚴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調整年度投資計畫,或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配套資金未按計畫落實的;四、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和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質量和標準未達到規定建設標準的;
六、項目責任人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財務和建設情況的。
第三十條 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有權直接向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項目建設中出現的資金違紀、建設質量等問題。國家林業局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界對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六章 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的檢查驗收分為單項驗收、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單項驗收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已完成的某一單項目(如種子庫、渠道、曬場、溫室等),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階段驗收是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按年度實施計畫完成的任務組織的驗收。竣工驗收是建設項目按批准的建設期限和內容完成後進行的驗收。國家級、省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由國家林業局組織竣工驗收,其它林木種苗工程項目可由國家林業局委託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階段和竣工驗收時,要成立檢查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林木種苗管理、造林管理、計畫資金管理、審計和有關科研等單位的人員組成。
驗收的主要內容:項目建設任務完成的質量、數量、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建設項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項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設任務,通過自查,認為質量、數量符合要求,提出階段或竣工驗收申請,並向檢查驗收小組提供以下書面材料:項目建設工作報告;項目建設技術報告;完整的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檔案、技術資料、圖表及會計賬目等必要的說明材料。竣工驗收還應提交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檢查驗收小組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各級下達的年度計畫;國家、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採取內業(即技術檔案、會計賬目及規章制度等管理情況)與外業(生產建設情況、土建和設施、設備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驗收小組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評定等級後形成驗收報告,並由驗收小組各成員簽字。
驗收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概況,驗收情況、評價及等級,對項目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竣工驗收,要及時將驗收報告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根據建設項目任務完成的情況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三十七條 對建設項目任務完成好、質量高的單位和貢獻突出的個人,國家林業局和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於項目任務和質量完成差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要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林木種苗工程申報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劃、項目和資金管理規定》(林計發〔2001〕203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森工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