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此前媒體一直稱“大炮哥”的名字為“林某成”。其全名叫林成龍,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壯族,文化程度國中,務工人員,住橫縣新福鎮三陽村委江邊村11號。曾是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新××梵實業有限公司的員工。
林成龍為了滿足個人的低級趣味,於2009年3月份在網際網路登錄部落格申請註冊網名為“佛山大炮”後,將自己每次嫖娼的情況用手機拍照並寫成網文,並通過網際網路登錄自己的部落格網頁發表。
於2010年11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押於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
2011年6月29日,經南海區法院審理,林成龍犯傳授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
2011年1月5日,林成龍,已被南海區檢察院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正式逮捕,該案正處於移送公訴階段。南海檢察院還表明,在作出批捕的同時,他們還在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就本案嫖娼日記中透露的嫖娼賣淫線索開展相應的社會治安治理整頓。
至案發時,林成龍共在網上傳播淫穢相片9張和淫穢網文48篇,其部落格“吃喝嫖賭”網頁點擊率達124000人次,其中淫穢照片瀏覽人次為4499次、淫穢文章瀏覽人次為7025次。另外,在佛山天天新論壇上,其被轉貼的淫穢文章和照片被點擊數達5萬多次。林成龍以實際經歷詳細描寫嫖娼的地點、價格和方法,極易誘導他人參與、模仿類似違法犯罪行為,引發嚴重後果。
2010年11月21日,警方在林成龍工作的公司將其抓獲歸案。南海分局偵查終結後,於12月14日向南海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林成龍。南海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林成龍的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同月20日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該案正處在移送公訴階段。
南海檢察院還表明,在作出批捕的同時,他們還在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就本案嫖娼日記中透露的嫖娼賣淫線索開展相應的社會治安治理整頓。
審判
南海區檢察院於2011年3月24日向南海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林成龍犯傳播淫穢物品罪。
檢方指出,被告人林成龍被捕前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某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於2009年3月在網易部落格申請註冊網名為“佛山大炮”,先後多次利用公司電腦將其嫖娼的情況用自己的手機拍照並寫成網文,在其部落格上發表,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獲時止,共上傳照片171張和網文48篇(經鑑定其中9張相片及48篇網文屬淫穢物品),淫穢照片瀏覽人次為4499次,其寫於部落格裡面的48篇淫穢網文瀏覽人次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轉貼在佛山某論壇上的被告人的淫穢文章和照片的點擊數為55756人。
據林成龍交代,他第一次嫖娼時正好17歲,一位茂名大叔帶他走進了髮廊,從此以後他就一發不可收拾,覺得嫖娼就像吃飯一樣平常,從2005年到被抓前,共嫖娼大概300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成龍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傳播淫穢物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鑒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傳授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