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協調、解決有關經濟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實施有關經濟工作的重大改革;負責實施“縣域突破”戰略和“開放帶動”戰略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措施和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組織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研究擬訂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研究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
(四)指導全市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市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強化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組織實施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地方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地方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域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九)承擔全市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預測、檢測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制定我市有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市現代化農業產業園區的建設與管理;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四)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村節能減排;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業生物質產業的發展;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指導全市農墾行業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業農村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農業政策性保險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及財政支農項目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管理機關國有資產;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擬訂農產品生產布局等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檢測、檢驗、審核、認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農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農業科(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業建設規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研究擬訂全市糧油生產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負責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負責調度發布農情信息,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防災減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研究提出特產、經濟等作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以及重大技術措施;指導技術推廣及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指導特產、經濟等作物及多種經營產業等產品的加工和銷售;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實施栽培標準化規程有關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國家、省、市農業產業化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市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工作;擬定全市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擬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評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並進行運行監測;負責省級、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指導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市農業產業化協會組織指導、綜合協調等工作。
(三)農業機械化管理科
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畫;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組織實施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四)科教農墾科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負責全市現代化農業產業園區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農業教育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農墾系統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墾行業的行業管理;提出農墾基本建設立項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市場信息科
擬訂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負責農業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實施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政策法規科
研究實施有關財經工作的重大改革;負責實施“縣域突破”戰略和“開放帶動”戰略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農村工作的重大改革;起草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地方政策,提出決策建議;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種子、農藥、肥料等農產品打假和監管工作;負責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創新。
(七)新農村建設指導科
負責擬定全市新農村建設規劃;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市新農村建設工作;負責調度、檢查和指導新農村建設工作進展情況;負責試點村、推進村幹部和民眾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抓好市級新農村試點和推進村的工作;負責省市級新農村項目的申報、審批和檢查,新農村建設資金的管理和審計;負責全市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相關工作。
(八)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扶貧工作;負責機關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計畫生育、普法教育、職工培訓、愛國衛生、績效考核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農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機關工勤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