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工勤編制人員一般有所在地區編制辦或其他相關組織根據需要核定、由用人單位報備後找錄用,並由財政統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於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不同於公務員是其不能取得相應執法許可權,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薪酬和職務規定不適用公務員考核、職級職務等相關規定;不同於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是其工資來源於行政撥款,而非自籌資金,從其工作內容看,處於單位從屬性質。
沿革
未實行公務員制度前,稱為工人身份、待轉乾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後,稱之為工勤人員,並向全員聘用演變。
弊端
1.容易招致歧視;
2.外包服務的日益發展,其輔助性崗位逐漸被取代;
3.容易招致用人腐敗。
方向
1.向全員聘任制進行改革;
2.向社會服務業進行外包;
3.精簡機構,逐步取消機關工勤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