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根據國家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彙編提供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縣(區)統計機關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畫;統一組織協調全市社會經濟統計調查;匯總全市的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各行業、科技、資源環境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預警和統計監督,向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收集、整理、提供國家及省和外市(州)的統計資料,並進行對比分析和研究。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完善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體系;組織指導各縣(區)統計信息化網路和資料庫系統建設。
(六)依法管理全市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負責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七)負責全市統計系統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財務經費、審計監督及資產設施管理。
(八)領導局屬事業單位。
(九)承辦省統計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松原市統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管理局內行政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信訪、保衛、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局工作計畫、總結及重要檔案;政務信息蒐集、整理及報送;負責市局、縣(區)局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縣(區)統計局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核算與法規科。
依據職責分工,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預警和綜合分析,提出相關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統一審查和管理;整理和提供全市及各縣(區)經濟社會綜合數據;整理、編印年度統計年鑑及各類統計數據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政務信息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全局統計業務的綜合協調和統計分析資料以及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的審核。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市國內生產總值、資金流量、資產負債核算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投入產出調查;開展分析研究,提供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平衡搶礦的分析研究報告;對縣(區)統計部門的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進行審核、評估和認定。負責組織全市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辦理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物。組織統計培訓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三)工業交通與能源統計科。
負責組織全市工業、交通和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統計基礎建設;建立、完善、管理全市工業和能源統計資料庫;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區)全社會能源消耗總量核算,為地方政府節能降耗進行跟蹤監測和提供服務;開展全市工業、交通、郵電、電訊和能源的統計分析和諮詢服務,指導各縣(區)開展相關統計工作。
(四)農業貿易和服務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農業(包括林、牧、漁業等)、批發零售貿易業、住宿餐飲業、外貿、外經、旅遊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建立、完善、管理相關的統計資料庫;開展服務業統計抽樣調查;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諮詢。
(五)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
負責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發地產業、招商引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市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檢查和評估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相關統計分析和預測及統計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歸口管理的城建、環保統計工作。
(六)人口與就業社會科技統計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人口、勞動就業、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和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建立、完善、管理相關的統計資料庫;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諮詢。
人事監察科。負責全市統計系統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的管理以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統計系統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松原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總統計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人事監察科長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派出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松原市統計局寧江區分局,為松原市統計局的派出機構。
松原市統計局寧江區分局設定2個內設機構:綜合科、社會經濟統計科。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