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東莞市科技中介同業公會成立於2009年4月,簡稱“同業公會”,是由東莞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起、成立的民間社會團體,業務上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和管理。
公會以“公正、公平、公信”為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公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秩序,不斷提高科技中介行業公信力。公會的業務範圍:
(一)落實扶持政策。組織會員用好、用活各級政府扶持發展科技中介的相關政策,與此同時積極開展調研,向科技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建議,以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
(二)加強行業管理。制定科技中介機構自律守則,建立科技中介信用體系,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行規;負責科技中介機構資質認定及年檢;負責科技中介業務培訓及從業人員資質認定。
(三)承辦委託服務。配合政府職能轉變,承擔並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科技項目評審評估、科技項目驗收、科技成果鑑定、科技項目可行性論證等。
(四)開展行業培訓。組織開展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五)組織對外交流。組織會員單位與境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公會組織架構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東莞市科技中介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Dongguan Science & Technology Service FirmsiAssociation(簡稱DST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東莞市科技中介同業公會是由東莞地區從事科技成果評估(評價)、仲裁、交易服務及其他科技中介服務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服務於科技事業的,經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以“公正、公平、公信”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公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有效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秩序,不斷提高科技中介行業公信,大力發展我市科技中介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東莞市科學技術局的業務指導,依法接受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為東莞市。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勝和路勝和廣場D座15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將以搭建科技中介機構與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聯繫溝通的橋樑為主要職能,具體有以下:
(一)落實扶持政策。組織會員用好、用活各級政府扶持發展科技中介的相關政策,與此同時積極開展調研,向科技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建議,以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
(二)加強行業管理。制定科技中介機構自律守則,建立科技中介信用體系,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行規;負責科技中介機構資質認定及年檢;負責科技中介業務培訓及從業人員資質認定。
(三)承辦委託服務。配合政府職能轉變,承擔並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科技項目評審評估、科技項目驗收、科技成果鑑定、科技項目可行性論證等。
(四)開展行業培訓。組織開展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五)組織對外交流。組織會員單位與境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單位會員),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諮詢服務機構:科技評估機構、科技招投標機構、科技情報信息諮詢機構、專利事務代理機構等。
(二)技術服務機構:公共科技創新平台、行業技術創新平台、企業技術創新平台、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
(三)轉化服務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等。
(四)資源服務機構:科技創業投資機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技術經紀機構、科技人才中介機構、科技條件市場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三)從事科技中介業務;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委派一名代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積極支持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規行約或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分別給予警告、公開譴責、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的會員代表(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對制定和修改章程須到會代表(或授權代表)2/3以上(含2/3)的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秘書處,選任一名秘書長,聘請若干副秘書長,工作人員若干人。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含2/3)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9 年 3 月 20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會會員
同業公會目前會員涵蓋了東莞市科技中介服務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權威性的單位80多家。
部分會員單位名單:
廣東智通人才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市電子計算中心
東莞市清潔生產科技中心
東莞市華南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鑒科技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東莞市醫學會
東莞市電子信息產業協會
東莞市秦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廣匯科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東莞有機發光顯示產業技術研究院
廣東電子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
東莞市科技信息中心
東莞勤上半導體照明技術研究院
東莞市科技合作促進中心
廣東正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廣東分所(原華聯)
東莞市永勝會計師事務所
東莞市冠誠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東莞太陽能技術研究院
廣東陳梁永鉅律師事務所
經續檢驗技術(東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