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根據《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東府〔2009〕5號)和《關於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2006〕72號)的相關要求,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服務業是現代產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服務業未來發展重點,是加強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條 科技服務業資助經費由科技東莞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市科技局是鼓勵發展科技服務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

第四條 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的主要目標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政府引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大對科技服務業的扶持力度,以積極培育、大力引進為途徑,以提高層次、壯大規模為重點,加快科技服務業的發展,爭取到2015年,培育發展50家以上初具規模的骨幹科技服務機構。
第五條 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的主要任務:
(一)發展科技諮詢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技評估、科技招投標、科技情報信息、智慧財產權服務等機構。
(二)發展科技研發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各類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公共科技創新平台、行業技術創新平台、企業技術創新平台等機構。
(三)發展科技轉化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創業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廣等機構。
(四)發展科技資源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技創業投資、科技財稅審計、技術產權交易、技術經紀、技術檢測、科技人才培訓、科技條件市場等機構。
(五)發展其它科技服務機構。具體包括檢驗檢疫機構、安全環境監測機構、勘測與測量機構、科研儀器設備管理運行機構、科學技術普及機構、科技傳媒機構、科協、學會等。

第三章 鼓勵與扶持

第六條 對通過市科技局資格認定的骨幹科技服務機構和新遷入的國際、國內知名科技服務機構,由科技服務業資助經費中給予資助。

(一)資助條件

1、科技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市有關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獨立經營的法人機構。
(2)機構資產不少於100萬元,年度經營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3)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不少於10名,其中專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60%,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70%;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30%以上。
(4)納入東莞市科技服務業統計。
2、骨幹科技服務機構根據業務類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科技諮詢服務機構:科技評估、科技招投標機構年累計評估或招標標的價值在2000萬元以上;情報信息、諮詢服務機構年完成諮詢項目100項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年代理本市申請人的專利數量達到500件以上,上年度代理東莞地址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率達到70%。
(2)科技研發服務機構:各類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公共科技創新平台、行業技術創新平台、企業技術創新平台等機構年研發項目20項以上,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研發服務30項以上。
(3)科技轉化服務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科技創業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築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業達30家以上;成果推廣機構年推廣項目100項以上。
(4)科技資源服務機構:科技創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年新增實際投資額300萬元以上;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年成交技術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技術經紀機構年代理成交技術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技術檢測機構年檢測營業收入額1000萬元以上;科技人才中介機構年促成人才流動100人次以上;科技人才培訓3000人次以上;科技條件市場年成交額1000萬元以上。
(5)其它科技服務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安全環境監測機構、勘測與測量機構,年營業收入額1500萬元以上;科學技術普及機構年舉辦科技普及教育專題活動10個以上、培訓5000人次以上;科技傳媒機構、科協,年舉辦科技專題活動30場以上;學會年舉辦科技論壇20場以上、撰寫科技專題研究報告5份以上。
3、新遷入的國際、國內知名科技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2010年1月1日後在東莞市進行工商註冊及稅務登記的獨立經營的法人機構。
(2)遷入前達到我市骨幹科技服務機構的所有條件。
(3)經過國際電工委員會或其它國際權威機構認可或備案或成為其會員單位,或者經過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其它國內權威機構認可或備案或成為其會員單位。
4、申請單位屬於非財政供給單位,且未獲得過市財政同類專項資金的扶持。

(二)資助標準

1、科技研發服務機構,按照《東莞市科技創新基礎條件平台資助操作規程》、《東莞市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資助計畫操作規程》、《東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資助操作規程》、《東莞市重點實驗室資助計畫操作規程》等進行資助。
2、專利代理機構,按照《東莞市專利促進實施辦法操作規程》申請資助。
3、科技創業投資機構,按照《東莞市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資助計畫操作規程》申請資助。
4、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資助計畫操作規程》申請資助。
5、不屬於以上4種,並通過認定的骨幹科技服務機構和新遷入的國際、國內知名科技服務機構,為鼓勵其開展各類科技服務活動,(1)連續三年對其予以資金獎勵,獎勵數額參照該機構上年度在我市納稅(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2)對其辦公用房給予補貼。其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其過去一年房屋租賃契約價格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其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機構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3年內不得轉讓或轉租、出租。對於關聯企業間租賃辦公用房,不予支持。
6、設立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骨幹科技服務機構和新遷入的國際、國內知名科技服務機構優先立項。
第七條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在各專業領域聯合社會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科技服務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務資源,建設網路平台和共享開放的資料庫,建立企業和服務機構的雙向選擇機制,降低企業和服務機構獲取信息資源的成本。對於科技服務信息平台的建設項目,採用公開競爭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給予在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中立項。
第八條 支持科技行業協會承接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部門的委託,舉辦國際、國內大型科技服務交流活動,採用公開競爭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給予在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中立項。
第九條 支持科技行業協會提升自身能力建設,對科技行業協會針對科技服務行業、創新企業發展提供諮詢、專業培訓、信息發布、組織同業交流活動、市場開拓等公益性活動,採用公開競爭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給予在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中立項。
第十條 對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資助項目,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相關資助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後實施。具體的招標方案在每年的申報指南中另行明確。
第十一條 在促進科技服務發展和科技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由市政府或者科技行政部門進行表彰並頒發獎牌。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鎮(街)科技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以自有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入股或者共同出資,成立股份制或者合夥制科技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優先給科技服務機構辦理國家開發銀行給予東莞地區的中小企業貸款授信業務。
第十四條 對於科技服務機構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資助計畫時,優先予以推薦。
第十五條 在科技服務機構任職,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工程師職稱以上,連續任職超過一年並對企業和行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專業人才,優先享受《東莞市引進人才暫行規定》(東府〔2007〕45號)的有關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 對難以取得相應經濟回報的、以服務為宗旨的科技服務機構,可以申請按照非營利機構運行和管理。
第十七條 科技服務收費實行在國家價格政策調控、引導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制度。
第十八條 科技服務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其中屬於事業單位的可以在事業費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承接、引進和套用科技成果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酬金,獎勵為促進該項成果轉化做出成績的人員。
第二十條 科技服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從事科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行業或者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功能等組建科技服務類行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市科技中介同業公會的職能作用,加強行業內交流與合作,督促行業自律和誠信經營,開展行業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資格認定工作,並協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信譽評價工作,每兩年對科技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進行考核評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適宜由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的工作,委託有條件的科技服務機構辦理。

第四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按照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操作規程,並對資助項目和項目經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享有辦公用房補貼的,如出現房屋轉讓或者轉租、出租、重複申報補貼等現象的,五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一經發現,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撤銷項目、追繳項目經費、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和將其及相關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的處理,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科技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專家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已獲資助的企業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的重點是:
(一)經營收入、辦公場所規模、繳稅、專職專業人員等;
(二)新增投入;
(三)新增科技服務業務量。
對上述三項均未取得明顯進展的企業,市科技局應當停止該科技服務機構繼續申請資助的資格。
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選擇重點項目實施抽查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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