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性質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黨委和上級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下轄機構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原下設一個基層檢察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共有19個內設機構和2個事業單位(檢察官培訓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市區院共有12個內設機構和1個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
2008年10月8日,東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審議通過了東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設立東莞市第一、第二、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報告》,決定設立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這三個市區人民檢察院作為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均為副處級建制,行使縣一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設定在南城街道,管轄17個鎮區(街道):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道滘鎮、洪梅鎮、望牛墩鎮、麻涌鎮、中堂鎮、高埗鎮、石碣鎮、石排鎮、企石鎮、石龍鎮、茶山鎮、寮步鎮和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編制人員92名。
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設定在長安鎮,管轄6個鎮:長安鎮、虎門鎮、厚街鎮、沙田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編制人員38名。
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設定在塘廈鎮,管轄10個鎮:塘廈鎮、樟木頭鎮、黃江鎮、謝崗鎮、常平鎮、橋頭鎮、橫瀝鎮、東坑鎮、清溪鎮、鳳崗鎮,編制人員3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