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東莞市人力資源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東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四)加強統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政策、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人力資源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依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教育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鑑定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高等院校和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的管理政策,牽頭擬訂符合產業發展的技能人才、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承辦企事業單位人才入戶審核工作。
(四)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管理政策。
(六)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評價和培養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載體建設的組織、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負責人力資源對外交流合作和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以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出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與下達、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穩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組織人力資源領域的科學技術理論研究和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人力資源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會務、接待、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定案提案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統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我市人力資源地方性規定、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負責人力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法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承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承擔違反人力資源法律法規舉報獎勵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統籌擬訂人力資源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政策研究、理論研究和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擬訂人才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人力資源統計管理、數據分析、數據發布和供需預測等工作;協調組織重要文稿、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計畫,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
擬訂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的日常財務工作,並指導監督系統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審理下屬單位預決算並實施管理;組織預算執行情況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和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市就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牽頭擬訂統籌我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負責勞務派遣管理工作;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負責市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招調契約制職工的管理工作;承辦企業單位人才入戶審核工作;承擔東莞市就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 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隨調家屬安置政策;負責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和具有幹部身份的隨調家屬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穩政策;協助做好雙擁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擬訂全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承擔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和綜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擬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按照職稱管理許可權,承辦上級部門委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級別各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核准和發證工作;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引進、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遴選工作;負責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載體建設的組織、指導和服務等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統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組織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企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招調契約制職工的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聘用人才入戶審核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承擔用人單位申請實施不定時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進行監督;編制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的有關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巨觀調控和企業工資內部分配,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綜合協調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一)工資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擬訂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信訪科
受理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來信、來訪、來電;協助處理重大突發事項,督查信訪事項;負責12333諮詢投訴工作;調查、研究、分析重大信訪案件;協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經驗交流、培訓信訪人員;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檢查、督促和指導鎮街的勞動信訪業務;承擔信訪統計分析。
(十三)信息科
組織實施人力資源信息化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辦公自動化建設;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四)行政服務科
統一受理本局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項目;承辦證書發放、業務諮詢工作;承擔與市行政服務大廳及電子政務監察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協調。
(十五)對外交流合作科(市國外智力引進辦公室)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畫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莞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與國外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上級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公務員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迴避、考核、獎懲、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各單位實施公務員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獎勵表彰制度,審核和上報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管理、協調有關單位評選先進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勞動監察支隊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勞動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勞動和人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鎮街人力資源、勞動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的政策、制度和執法規範;依法受理舉報投訴;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組織勞動執法大檢查和年審;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十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和培訓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