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1〕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東營市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會展業管理,規範會展活動,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下同)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通過物品、技術、服務以及形象的展覽、展示,進行商品交易、信息技術交流等形式的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發起會展活動,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會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託或與主辦單位達成協定,具體組織實施會展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會展業的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 市會展工作辦公室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會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擬訂促進全市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會展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會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培育規範會展市場。對全市會展業進行行業歸口管理和工作指導,對各類會展機構和會展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對來我市舉辦的各類展會進行登記備案和審批指導;
(四)促進會展經濟發展。負責全市會展經濟的宣傳、推介和有關活動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發布工作;管理、維護會展網站;培訓會展工作人員;
(五)組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會展、節慶活動;
(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會展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監督管理和保障服務工作。
第七條 主辦單位可以自行舉辦會展活動,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承辦。委託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與承辦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資金、人員、措施和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會展活動舉辦前到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立展會登記制度。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市直部門單位舉辦的展會、在中心城舉辦的其他重大展會,舉辦單位需在展會開始前6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會展工作辦公室登記;其他展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所在縣區確定的會展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舉辦展會的項目申請書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舉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和辦展資金來源渠道證明;
(三)有關單位同意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函件或證明(含聯合主辦的協定書及書面契約);
(四)舉辦展會的實施方案,包括會展活動目的、名稱、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招商招展計畫、收費標準、組(籌)委會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和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
(五)會展安全應急預案;
(六)有關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案;
(七)對外招展、招商和邀請函樣稿;
(八)會展場地租賃協定;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市、縣區會展行業管理機構要對擬舉辦的同類題材會展活動統籌協調,合理安排檔期,引導舉辦單位有序辦展,並發布重大會展信息。
第十二條 會展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會展活動的名稱、主題、範圍、時間、地點等事項,不得擅自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取消的,舉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及時制定善後問題處置方案,在會展活動開始前不少於30日向社會公告並告知參展參會單位,承擔變更或取消會展活動的相關責任,同時報告會展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舉辦單位應當與參展方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舉辦期間對參展方的參展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參展方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舉辦會展活動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發布虛假會展信息;
(二)盜用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舉辦會展;
(三)虛構、誇大會展的規模和性質;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會展登記手續;
(五)從事與會展內容不符的活動;
(六)從事封建迷信、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承擔會展活動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應當根據會展的性質、規模等情況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與會展場所提供者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會展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辦展條件,設立安全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災、自然災害等事故時,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場所提供單位和參展商應當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進行處理,並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建立智慧財產權審查制度,提供現場諮詢,設立舉報投訴機構,切實維護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會展活動需要刻制印章的,舉辦單位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可申請刻制經核准的展會印章,並依法進行廣告發布和開展招商、招展工作。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結束後銷毀印章。
第十八條 在同一場館舉辦同一類別的展會,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相互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十九條 登記的展會,舉辦單位應在會展結束之日起10日內,向會展行業管理機構提交總結報告和情況統計。
第二十條 市政府原則上不參與會展活動,但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會展活動,可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經批准后冠名:
(一)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展會;
(二)由國家部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門、重要的會展機構、商協組織主辦,要求市政府作為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單位的;
(三)展位600個(含)以上或參展商500家(含)以上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規模大、影響和帶動力強的展會。
第二十一條 展會需要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山東省”等字樣的,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組織到本市舉辦展會以及涉台性質的會展活動,須按照規定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會展行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