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國家實施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決策部署,同時也是湖北發展的金字招牌,是湖北省創新、開放“雙輪”驅動發展的重要載體和旗幟。為了引領和推動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改革發展,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條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過程
2009年12月,國務院批覆同意支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繼北京中關村之後,國家批准建設的第二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肩負著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體制機制,推動政策先行先試,促進自主創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等方面的重大使命。2010年,經中央編委批准,同意設立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湖北省政府派出機構;同年,省編委發文明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委託武漢市管理。
為了解決示範區發展過程中的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增強示範區發展動力和活力,引領和推動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2013年10月省委十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明確要求制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2013年年底,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起草條例草案,經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後,於2014年6月中旬向省政府報送條例送審稿。2014年8月,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初,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條例草案立法情況匯報會,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同志親自出席會議,並對條例的指導思想以及重點問題提出了重要意見。9月、11月,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其間,常委會領導帶隊先後三次到示範區調研,聽取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企業、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見,併到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濱海新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等地學習考察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專班,根據各方面意見,認真研究修改條例草案,並就條例中的主要問題與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於2015年1月15日表決通過了《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二、立法指導思想及主要內容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鴻忠書記、主任的重要意見,條例的制定以解放思想、增強活力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切實解決示範區改革發展遇到的實際問題,突出務實管用、以用為要。堅持“無違無禁即可”,鼓勵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增強立法的張力和前瞻性。堅持“明確簡政、徹底放權”,“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給予示範區政策支持。堅持把發展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提供有力法律支撐。《條例》共九章、四十九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關於管理體制。通過立法完善示範區管理體制,明確管委會法律地位、管理許可權,省、市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權力,給予示範區改革創新更大的空間,是條例的重要內容。
按照解放思想、明確簡政、徹底放權的要求,條例一是採取“概括加列舉”的模式,明確了管委會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同時對具體職責分項作了列舉,如規劃編制、項目審批、土地管理、公共服務等,進一步明確了管委會的事權範圍。
二是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明確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實施;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先行審核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項目,委託管委會審核,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審批許可權,實現示範區行政審批“辦事不出園區”。
三是明確對市場主體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溯制度,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四是規定省、市財政加大對示範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範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五是明確管委會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幹部人事制度,適應示範區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關於產業發展。產業發展是示範區改革創新的重要載體和支撐,也是示範區加快發展的關鍵。
為了引導示範區產業發展,條例原則規定,一是管委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定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二是示範區依託“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慧型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套用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三是示範區支持企業制定、實施創新發展戰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
四是示範區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及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三)關於科技創新。創新驅動是示範區發展的靈魂。條例著力建立健全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一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範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複審,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體制機制。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範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
四是示範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此外,還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政府科技專項資金的投入形式以及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創新要素。金融資本和人才資源是重要的創新要素。
條例促進科技創新與金融資本對接,一是明確規定示範區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各類要素交易所,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建設資本特區,為示範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二是明確示範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
三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示範區為企業提供相應的輔導和服務;建立融資風險擔保補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湖北是科教大省,人才資源富集,為了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條例單設“人才支撐”一章規定:一是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機制,建設人才特區。
二是設立專項資金,對示範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三是設立股權激勵代持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對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四是採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
(五)關於開放合作。學習借鑑上海自貿區成功經驗,實施開放先導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是省委對示範區提出的明確任務。對此,條例結合示範區有關開放合作先行先試的最新成果,借鑑上海自貿區推進投資便利化、貿易自由化的經驗,設專章對“開放合作”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示範區加快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國際化發展平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內陸自由貿易區。
二是擴大開放,積極引進外資,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同時,支持區內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路,開展對外投資,並明確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三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工商先照後證登記制,建立完善企業設立、變更、投資“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章審批、四證聯辦”的服務模式。
四是發揮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功能,實現“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監管模式,推進海關、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通關便利化。
五是鼓勵、支持示範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發揮示範區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
(六)關於法治環境。
法治環境是示範區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條例設定“法治環境”一章,明確以下內容:一是管委會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設立示範區諮詢委員會,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侵權預警和風險防範工作,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機制,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
三是明確對不適應示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就其在示範區的適用作出相應決定。
四是規定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免責條款,建立容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
示範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